3.市属一级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转报表》(一式两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市属一级单位承诺表》;
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填写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
5.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
6.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
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10.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
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
(二)备案项目
1.评估委托方(或申报单位)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的单位填报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五份);
2.资产评估机构填报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承诺表》;
3.备案转报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转报表(一式两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一级/转报单位承诺表;
4.被评估单位、评估委托单位、转报单位的《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评价表》(表一至表三);
5.被评估单位如有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存在评估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一级/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
6.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涉及重组或企业改制的,需提供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等材料;
7.需进行评估结果公示的项目,应提供企业出具的《关于资产评估情况公示结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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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评估范围相对应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9.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10. 首席评估师委托他人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应提供该评估项目首席评估师的委托书;
11.评估报告(包括声明、摘要、正文、附件、评估明细表和评估说明)(以上6-10项材料可附在评估报告中)。
(三)核准、备案表的填写要求:
1.各表及《填表说明》和承诺函均通过登录“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http://shpgmis.saa.gov.cn或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www.shgzw.gov.cn)“业务应用--业务系统”栏目下]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
2.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手工填写。
3.使用A4纸按固定格式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
六、核准备案项目受理 (一)核准项目 1.受理要求:
(1)核准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
(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
(3)核准申请表、核准转报表、核准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4)核准申请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
(5)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相匹配;
(6)如需公示的,评估公示材料合规完整;
(7)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
(8)核准申请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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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
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
(10)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
(11)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12)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
(15)附件中提供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16)附件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
(17)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
2.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盖“评估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
3.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核准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市属一级单位。
4.项目审核:
(1)经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
(2)市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会会审,核准时间顺延。相关单位应配合核查和专家评审。
(二)备案项目 1.受理要求:
(1)备案项目的经济行为评估前已通过“上海市国有资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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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和申报;
(2)评估机构的委托符合规定;
(3)备案表、备案转报表、备案承诺表、评估机构承诺表填写完整规范;
(4)备案表中经济行为类型选择得当,与本次评估相匹配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齐全有效;
(5)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资产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相匹配;
(6)如需公示的,评估公示材料合规完整;
(7)评估报告完整,内容、格式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
(8)备案表数据信息与评估报告正文、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评估备查材料中数据信息一致;
(9)符合评估报告有效期及受理时间的要求:
破产清算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半年;其他项目,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使用有效期为1年。
市属一级单位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主要资产为房地产的企业的评估报告,应自评估基准日起6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破产清算项目,应自评估基准日起4个月内转报市国资委。
(10)被评估单位如土地、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等资产评估中存在重大、疑难问题的,应提供市属一级/转报单位的专项审核意见;
(11)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原则上需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且评估基准日及前两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齐备;
(12)资产权属清晰,权属证明文件齐备,没有法定权属文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3)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质证书或证券业评估资质证书真实有效;
(14)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证书真实有效,注册单位与评估机构一致;
(15)附件中提供被评估单位、委托方、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16)附件中提供评估业务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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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评估报告及各式表项签字盖章符合规定。
2.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备案转报表》上盖“评估受理专用章”及受理日期。
3.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受理人员在《备案转报表》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即予退回转报单位。
4.受理后,经审核符合规范,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经审核需修改报告或补充材料的,待修改、补充完备后重新转报。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不予备案。若备案项目被随机抽查,备案时间顺延,相关单位应配合调查。
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一)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所拥有的境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比照境内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其拥有的境内企业国有产权向境外企业注资或者转让,或者以其拥有的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向境内企业注资或者转让,应当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相关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境内评估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
(三)委管单位、委托监管单位所监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内外企业在境外发生转让或者受让产权、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办理评估备案或者核准。报送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或者估值报告书及其相关说明等资料应为中文文本。上述经济行为的交易对价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或者估值结果为基准。
境外投资项目评估核准、备案应关注该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应关注该项目是否具有后续管理运营计划;应关注该项目的交易条件和风险,是否满足集团规定的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率要求。
境外投资评估项目应按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做后评估。后评估一般应在投资完成后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进行,并报市国资委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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