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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8-11-3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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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单位考核部门要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此激励保安员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员管理是指保安从业单位为全面提高保安队伍综合素质,加强保安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建设,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和水平,对所属的保安员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主要包括:招聘录用、培训教育、考核你价、调配使用、执勤规范、奖励处罚以及物资保障、福利待遇等制度。健全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目的在于提高保安员的 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提高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安服务质量与水平。

(四)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一项预先制定的应对可能出现的影响客户单位或服务区域人员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应急处置计划和处置方案。 紧急情况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任务目的

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任务或目的必须明确、具体。在应对规模大、投人力量多的紧急情况时,还可以在制定总预案基础上制定若干分预案以保证各个任务目标的完成。 2.组织指挥

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在组织指挥方面,必须坚持高度统一、分层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应急指挥部。根据紧急情况的性质和规模,必要时可建立两级甚至两级以上的指挥部。这样既有利于明 确职责和权限,又能避免多头指挥或指挥失灵。‘ 3.力量配备和职责分工

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作,实现总的处置目标。确定职责分工和部署人力时,要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并考虑以下因素:负责组织和指挥人员;负责现场救助人员;负责现场处置、现场保护人员;负责现场宣传疏导人员;负责现场防护重点目标、重要部位的人员;后勤保障和备勤力量。预案中各部门的职责要具体,任务要明确。

4.通信联络

通信联络畅通是紧急情况应急处置的可靠保障。在预案中应当制定一整套通信联络制度,包括通信联络网,即上下级之间的纵向通信联络和平行单位之间的横向通信联络以及一线人员之间的通信联络;通信联络器材和工具;通信联络号码和呼号以及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代号;通信联络的具体负责人员和工作人员;通信联络设备的维护、维修人员;现场通讯车辆装备和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的工作任务。 5.应急措施

应急措施是根据对紧急情况的设想,制定出相应的处置方法。一般包括如下措施:核实情况,迅速报告、报警;封锁、控制现场,划定警戒范围并负责警戒,保护现场;采取灭火、防爆、防毒等初期处置措施;通过宣传、疏导等方法有序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证据;向公安机关续报现场处置工作情况;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救助受伤人员,报告急救中心;发现现场可疑人员、可疑物品、可疑事件(情);向到达现场的公安人员介绍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处置。 (五)枪支管理制度

保安押运公司要根据《枪支管嘿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和《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等。

1.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包括武装押运保安员训练、考核、办理《持枪证》等相关制度,枪支的佩带规范,持枪人员出枪、举枪、收枪以及使用枪支的原则、时机和报告制度等。

2.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

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包括领取枪支弹药调度令,车长领取枪支弹药及发放给保安员的手续及办法,车长、保安员领到枪支弹药的验枪方法,任务完成后及时将枪支弹药交回武器库保存的制度,武器库管理人员收交枪弹时的检查制度,武器库管理人员与车长办理收交枪弹手续的相关制度等。

3.枪支安全责任制度

枪支安全责任制度是对包括武器库管理人员、持枪保安员、车长(班长)、公司主管领导、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内的相关人员的枪支管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的制度。

第二章

保安员

保安员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在保安从业单位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人身、财产、信息等安全防范服务的人员。保安员是保安服务的主要力量,在保安服务活动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一节 职责任务

保安员作为一种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取得保安员证。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应当明确自己的具体任务,认真履行职责。 一、保安员的基本条件

保安员的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并取得保安员证。保安员证是由国家法定机构依法颁发的保安服务从业资格证书。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审查通过并留存指纹信息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保安员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①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②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③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④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二、保安员的职责任务

保安员的职责任务是依据保安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自招保安员单位的要求,维护客户单位及服务区域正常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

保安员为了履行职责任务,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查验出入人员证件,登记出人车辆和物品

一般情况下,保安员应当先查验出人人员证件,再对需要出人服务区域的车辆和物品进行登记。

查验证件是保安员查看、识别、确认出人服务区域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是门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查验一切进出服务区域的人员,包括本单位人员的证件。 登记是指保安员在查验证件的基础上对出人的人员及车辆、物品进行书面记录的行为。登记一般是对外来人员、车辆、物品的往来登记,必要时也可以根据规定对单位内部人员及车辆、物品的出人情况进行登记。

(二)开展守护、巡逻、安全检查、报瞥监控活动

保安员在服务区域内开展守护、巡逻、安全检艺报警监控等活动,是区域保安服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违法犯罪、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客户单位或服务区域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

(三)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公共场所是指供人们自由往来并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如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交通场所,公园、展览馆等观光游览场 所,商场、超市等购物场所,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娱乐休闲场所。为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防止将违禁品、危险物品带人,保安员在相关执法人员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四)设立临时隔离区

所谓隔离区,是指通过拉设警戒线、隔离带、保安员站位等方式将守护或押运对象与周边隔离而形成的一个相对安全的区域。隔离区要根据任务需要来确定是否设立。设立的隔离区是临时性的,一旦保安服务任务完成应立即撤除。设立临时隔离区还要注意尽可能不影响公民正常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五)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制止违法犯罪一般通过劝说、劝解、隔离、堵截违法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实现。由于保安员没有特别的行政及刑事执法权,因此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采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安全。保安员在对违法犯罪行为制止无效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

三、保安员的职业发展

保安员作为一种正式职业已纳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公安部共同组织制定并颁布,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准明确了对保 安员工作能力水平的规范性要求,是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活动,接受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安排岗位的基本依据。在标准中,保安员分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五级。保安员满足标准规定的条件,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可以获得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这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保安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阶梯式的渐进途径,为保安员建立了明确的职业发展目标体系。

第二节 权利义务

保安员除依法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外,还享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安员的权利,并履行保安服务义务。

一、保安员的权利

(一)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具体条件和标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各地区的有关规定。此外,保安从业单位还应该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二)接受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

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保安员后,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工作和保安队伍建设需要,建立完善保安员在岗培训制度,对保安员加强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司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合约。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

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此外,保安服务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保安从业单位与保安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享受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的权利

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所必需的劳动工具、工作场所、劳动经费、技术资料等条件。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采取的有效措施。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护,如配备岗位所需的装备等。 (五)受表彰奖励的权利

保安从业单位对表现突出的保安员应当给予一定的表扬和物质奖励。保安员因工伤亡的、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奖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 (六)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根据保安服务特点和我国《刑法》的规定,保安员可以在保安服务中行使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妙权利。保安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止不法侵害及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要注意不能防卫过当。保安员依法采取紧急避险也不负刑事责任。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保安员的义务

保安员在依法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守法义务

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基本法律义务。由于保安服务不仅涉及劳动用工问题,还涉及服务对象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乃至公共安全问题,因此,对保安员的守法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 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对保安员禁止性行为尔觑定,是保安员务必要严格遵守的。 (二)履行合同的义务

保安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是一个整体,合同中订立的各项条款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不能任意割裂。保安员必须认真履行劳动 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从而保证保安服务合同得到有效执行。 (三)保密义务

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接触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信息等。随意泄露这些秘密和信息会给国家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给客户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保安员必须 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四)遵纪义务

保安员既要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也要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制定的治安保卫制度和其他业务规章制度是客户单位安全和生产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作 为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员,其活动本身就是为了客户单位的安全,因此更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章制度。

对于自招保安员单位的保安员来说,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更是其作为一名员工应尽的基本义务。

三、保安员的禁止性行为

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在一段时间内将公民强制约束在一定的空间不准其自由行动、不准其对外联络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指无权实施限制他人人身d由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权实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法定机关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超过法定时限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变相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如

果发现嫌疑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如果发现是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则可以依法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可作为证据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其目的在于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法律对搜查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限制。搜查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批准,由侦查人员执行。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对他人身体实施搜查。 (二)侮辱、殴打他人

侮辱、殴打他人都是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受宪法保护。侮辱是指通过一定的言行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殴打是指以击打、捆绑等暴力手段施加于他人的行为。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无论是保安从业单位或保安员自作主张侮辱、殴打他人,还是应客户要求、受客户指使侮辱、殴打他人,都是严格禁止的。 (三)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扣押是指侦查机关或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证件、文件的一种侦查措施和行政强制措施。没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将行政相对人违法所得收归国有的制裁形式。扣押、没收都是法定机关的执法行为。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不得扣押、没收他人的任何证件和财物。 (四)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阻碍执行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保安员不得自行或受客户单位的指使,对于到客户单位执行工商检查、税务检查、生产安全检查、卫生检查、质量检查等公务活动的公务人员进行阻挠或设置障碍变相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

(五)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追索债务是指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债务人索要债务的行为。追偿债务应当依法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提请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判解决,不得私自强行追索债务,否则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追索债务。

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债务、语言不合、观点不同、利益冲突等引起的争吵、厮打、不和等事件。暴力是指通过施加力量致其身体受损的行为,暴力的形式有击打、捆绑、冻饿、电击、刀刺、强光照射、非法拘禁等。以暴力相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施加暴力为威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条件。对于一般的民间纠纷,保安员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进行调解,而不能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胁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六)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监控设备与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和报警记录,是及时排查、解决监控区域的纠纷,查破各种治安、刑事案件的原始资料。这些监控影像资料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涉及公共利益或客户的合法权益,因此保安从业单位及保安员不得向外扩散,不得随意复制、播放、传播、查阅监控影像资料,也不得供无关人员观看,不得向媒体提供,更不得通过网络等途径对外扩散。 (七)侵犯个人隐私、泄露涉密信息

隐私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保安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客户秘密,不得随意谈论和泄露客户情况,不得私自开拆客户信件,不得随意进人客户私人领域,未经客户许可不得介人客舟私人事务。

涉密信息是指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信息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安员在保安服务过程中对涉密信息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不得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员,不得将涉密信息公布于众,同时还要防止他人窃密。

第三节 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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