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 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基本规定 ................................... 2 第三章第四章柜面业务处理规定 ........................... 4 附 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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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信用卡业务柜面处理标准和流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IC信用卡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见邮银业?2014?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以磁条或芯片作为交易介质、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用卡可划分为如下几类:
(一)按产品等级,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 (二)按账户币种,可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全币种卡; (三)按发行范围,可分为区域卡、全国卡; (四)按合作对象,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等;
(五)按发卡对象,可分为个人卡、商务卡、公务卡等; (六)按卡片介质,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条 本规程中涉及的信用卡柜面业务均为全国性业务,覆盖我行所有信用卡产品。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柜面业务”是指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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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全国范围内营业网点柜台的交易,含代理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可在柜面办理的信用卡业务种类: (一)账户信息查询; (二)信用卡现金存款; (三)信用卡取现; (四)转入转账还款; (五)自动关联还款; (六)信用卡挂失; (七)信用卡激活; (八)交易密码设臵;
(九)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设臵; (十)交易密码重臵; (十一)电话类信息修改;
(十二)信用卡圈存。
第六条 除柜面信用卡存款、转入转账还款外,其他信用卡柜面业务均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且均需验视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七条 营业机构应通过客户身份证姓名、签名与账户所有人姓名是否一致等合理方式识别代理关系的存在,如为代理关系,应要求代理人在签名旁注明“代”字样。需要出示有效实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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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的业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信息填写清楚,在签名确认处签代理人姓名,注明“代”字样。
第八条 柜员在处理信用卡柜面业务时,应履行审卡程序,确认卡片贴有“银联”、“万事达”等卡组织的标识,卡片上无“样卡”、“测试卡”、“VOID”字样,无损坏或涂改痕迹;信用卡背面签名条应有签名,签名条上无涂改或损毁痕迹,且与持卡人身份证姓名一致。
第九条 验视办理人真实身份:
(一)客户身份识别时应严格核实办理人身份信息;
(二)观察办理人相貌是否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照片、联网核查显示照片相符;
(三)核对持卡人居民身份证上姓名是否与信用卡上的姓名相同,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上是否有持卡人的签名。
第十条 除自动关联还款交易使用专用凭证外,其他交易凭证均使用对应的储蓄业务凭证,交易凭单上需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已打印柜员号及姓名的,柜员可不再手工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柜员须仔细核对交易凭证及交易凭单上打印或填写的内容,因故需要手工进行填写的,应按规定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字迹应工整,并在右侧加盖业务用个人名章。柜员不得擅自修改客户填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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