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改成一年不超出900克朗时完全由个人支付,超出900部分可享受50-90%的补贴:若一年内医药费累计超出1800克朗,超出部分则完全由国家承担。,
瑞典人享有很高的病假补贴。一般来说,一位雇员有4个星期的病假,由雇主付给75%的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可从政府领取80%的病假工资.(1996年后改为75﹪)领取病假工资没有日期限制。在瑞典,儿童总是得到特别的照顾。从其母亲怀孕开始,就可享受免费检查,一直到上小学为止。老人也受到特殊对待。对老态龙钟、行动不便的老人,医疗机构有义务派护土护理,或护送他们进医院,这种服务每天24小时随叫随到。没有居民号,即使是在这里长期居住的,比如外交官或外国驻瑞机构工作人员,也不能享受这里的医疗福利。
全国的医疗保健事业,原由中央政府举办,60年代中期后改为由地方政府举办,医疗保健的支出已占各地方财政总支出的一半多。中央政府下设的卫生与社会事务部和全国卫生与福利局,除了对各地医疗保健工作进行方针指导和业务上的帮助与监督外,还负责组织医学科研工作和指导医疗教育工作。而医疗保险业务,则由各地方社会保障部门经办;他们主管与监督医疗费用的开支以及病休津贴、家长津贴的发放等。各地方社会保障部门受全国社会保障局的指导。用于医疗保障的钱大多来自地方政府.即23个省政府和3个特别市政府。瑞典中央政府没有健康与社会事务部,它只管制订各种规定,不提供资金。中央政府设有另一机构,名为国家健康福利局,具体负责监督和评估各社区对中央政府规定的执行情况。瑞典的社会保障管理是纳入法律保证体系的,因此在中央一级设立了全国社会保障最高法院。各地也均设立了社会保障法院,受理包括医疗保险问题在内的一切有关社会保障的诉讼。
用于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确确实实做到了专款专用。其他险种的费用给付,由于以现金形式发给本人,就和工资以及其他现金收入一样,获得者可拿来用于任何地方。医疗保健服务采取免费形式,以服务形式“发付”给享受者,所以不可能被任意使用,不可能被用于其他地方。
2、医疗保证
首次立法于1931年,现行立法是年1991(病假工资法案)。
瑞典政府为了实施巨大的医疗保证系统.一方面立法,另一方面是建立庞大的医疗组织体系,确保其运行。根据规定.政府向全国居民和外籍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和医药保证。几乎全部医疗卫生事业(医院、诊所和药房)均由政府(主要是地方政府)举办.私人开业医生只占全国医生人数的5%,且多集中在几个大城市。按全国行政区划划分医疗服务区,设有地区医院、省医院、地方医院及门诊所等,每个居民均可在居住地区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
在瑞典,按法律规定.一家人只要有正式收入的家庭成员将收入的12.8%缴纳医疗保险税,全家均可在被指定的公立医院享受免费医疗待遇。一些慢性病的药品免费,其他药品费用:处方中的第二页药品,最高限额为125克朗(1995年元月1日为160克朗),处方中的任何额外项目的其他药品为25克朗(1995年7月1日为60克朗);特定辅助器械不收费。年金领取者的医疗保健,每天至多自付75克朗(1995年7月1日为80克朗),但不得超过本人年金的1/3。而如果是抢救性的则医药费全免。从此可以看出,病人所要付的挂号费以及药费数额很低(相对其工薪收入),只是象征性的。
瑞典的医疗保险中对家庭计划、救护交通等也都有明确规定。家庭保健计划,是指流产手术和绝育手术,这些都是免费的,无论手术是在公立医院还是在隶属于保险机构的私人开业医生那里做的。医生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费用由官方规定,从97克朗到486克朗不等。加入医疗保险者为看病或看牙等所支付的交通费,也可得到一定的补偿。从1987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规定,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支付交通费的上限为15克朗,乘坐出租车或私人小汽车,最多支付20克朗。保险公司也对医护人员的交通费进行补偿,主要是以救护车为交通工具。
3、现金补助
首次立法1891年,现行立法1962年。
医疗现金补贴是瑞典社会保险管理局给那些因生病、怀孕、照顾儿童等职工提供的现金补助,以补偿
11
职工损失的工薪收入。
⑴、病休津贴
病休津贴,一般为工资的90%(按天计),但最多不能超过相当年于收人12万克朗(约合2.8万美元)的日补助或月补助,最低不能低于相当年收入6000克朗的日补助或月补助。如因病全休,便领取病休津贴的全部数额,半休便领取一半。职工生病一旦不能上班,最紧要的事是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障局报告,这样便可以从第二天起计算病休津贴。病休超过一周者必须向该局出示医生的证明,从15天到365天为损失收人的80%。从第366天起,为损失收人的70%。从丧失能力的第15天起开始支付,一周支付7天(有工资收入的年金领取者,以180天为限)。第2—3天雇主按损失收人的75%支付,第4一14天按损失收入的90%支付;独立经营者和其他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非雇员:第2—3天,按收入损失的65%支付,从第4天及以后,按收入损失的70﹪支付;
⑵、家长津贴
瑞典社会保障局还为生育、护理婴儿和护理病孩而给父母提供家长津贴。孕妇可以在分娩前一个月停止工作并领取家长津贴,于疾病补助相同,支付50天。子女出生前支付,支付时间不得早于产前60天,也不得晚于产前10天。婴儿出生后,父母可分享6个月护婴假,并领取家长津贴,其数额于病休津贴相同,最多不超过原工薪收入的90%。此外,父母在孩子出生至入学前的任何时期还可分享6个月的假期,并领取特别家长津贴,其中3个月的津贴数额,相当于病休津贴,其余3个月的津贴,则只相当于它的25—50%,具体视父母的收入状况而定。如果12岁以下的孩子生病,父母任何一方均可请护理假,并向当地社会保障局领取家长津贴,头14天支付原工资收入的80%,此后为90%。按规定,凡有一个不满12岁孩子的家庭,每年均可领取两个月的家长津贴。生病子女.每人额外增加60天。
值得提及的是,无论是病休津贴,还是家长津贴,由于其数额均可高达原工资收入的90%,故这些津贴也和原工资收人须按照法定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以及各项保险税。
4、医疗保障覆盖范围及费用来源
⑴、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现金补助针对有收入的居住者,其年收入在6000克朗或以上和已登记失业者(代替疾病期间的失业金),包括到外国工作,但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者,以及在瑞典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籍人,只要表明将在瑞典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均可得到。 医疗补助针对所有居民。
⑵、基金来源
瑞典健康保险的全部费用由投保人、雇主和政府分担。投保人以保险形式负担一半的费用;雇主和政府各自负担1/4。现金补助的经费来源广泛,其中:雇员为工资的2.95%;独立经营者为收入的9.12%;雇主为工薪总额的6.23%;政府支付费用的15%。而医疗保健中受保人和雇主不缴费,由政府的地区委员会负担全部费用。
尽管长期以来瑞典人口很少增长.人民的健康状况也不断改善,但医疗保健开支和各项医疗保险开支(病休津贴和家长津贴)却增长迅速,这一方面源于人口老龄化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成本增长迅速,另一方面,在瑞典,如果一名职工声称请假照顾病孩或生病在家,他能获得的收益(90%的津贴和“闲暇”)大大超过他为之付出的代价(30克朗挂号费和10%的工资)。
第二节 工伤保险
在瑞典社会保障的各类型中历史最悠久和范围最广泛的就是工伤项目。工伤保险,就是劳动者因工受伤,而被给予的健康恢复保障,使其在暂时不能工作期间的收入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这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工伤保险的对象是从事经济活动的劳动者本人,但获取保险待遇的,往往不限于劳动者本人,还包括他们的家属。
12
1.工伤保险的享受条件
瑞典政府规定,因工作受伤或生病使其正常收入受到影响的职工,可领取工伤津贴。工伤保险包括:医疗费补贴、病假津贴、终身养老金和抚恤金。从1993年7月1日起,工伤条件进一步严格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相同。工伤的大部分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993年从部分养老金中拨付83亿克朗,用于工伤保险.因工受伤造成长期休养或不能继续工作者,可提前退休,领取伤残养老金。
在工伤发生后90天内,受伤者享有与生病一样的医疗保险权益。随后,工伤保险系统提供治疗及养伤的赔偿费。另外,受伤者还可得到每年的年金赔偿费,以补偿工伤导致的收入下降。这样的年金赔偿.要参考受伤者的医疗保险现金收益来计算。超过90天病假的工伤,要由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判定。除此之外,还有些人因职业病、工作事故或交通事故需休长期病假,也要由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判定。
政府公务员也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但其津贴直接由政府财政拨款,不从工伤基金中支付,1993年公务员工伤保险共支出了5.16亿克朗o
2、工伤保险的给付
工伤保险在员工的医疗待遇上与一般疾病保险的规定相同。在现金补助上分为两种,暂时伤残补助和水久残疾恤金。
暂时伤残补助:因工作造成的暂时伤残,其补助由疾病保险项目支付,支付标准与疾病保险规定相同。同时,恤金随每年基数变动词整。
永久残疾恤金,若为100%残疾者,为收入的100%,最多为基数的7.5倍;部分残疾者,残疾程度在1/15及以上者,依残疾程度按比例发给恤金。同样,恤金每年随基数变动自动调整。
劳动者因事故伤害导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遗属恤金。 遗属待遇分为三种:
遗属恤金:至少结婚或同居5年或者各有12岁以下的子女的遗属,领取调节恤金(1年)。其最高限额为基数的96%。
遗属因疾病或失业而缺乏自立能力时,可领取特别遗属恤金。
孤儿:18岁(残疾者20岁)以下的孤儿,领取死者残疾恤金的20—40%。 同遗属恤金一样每年随基数的调整自行调整。 丧葬补助:为死者死亡时基数的30%。
3.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覆盖所有雇员和独立经营者,包括预计在国外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的瑞典籍雇员,以及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外籍人员中打算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者,以及学生。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有工伤保险缴费、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工伤保险由雇主和个人经营者缴纳,雇主按工薪收入总额的1.38%缴纳。独立经营者按收入的1.40%。政府不负担,但提供疾病保险补贴。
缴纳保险费和享受暂时伤残补助的最高收入限额为基数的7.5倍。
第四章 失业、家庭津贴、儿童津贴与住房福利
由于经济不景气,失业率居高不下也是困扰瑞典社会的一个问题。据统计,1998年7月,瑞典共有40多万人失业,占就业人口的9.1%。”
1、失业金与补贴
瑞典的失业金主要由失业保险提供,由工会和独立经营者组织自愿建立的失业基金机构,覆盖范围年龄在65岁以下的雇员和独立经营者。工会会员参加失业基金机构通常带有强制性.但必须允许有关产业
13
的雇员自愿加入基金机构。目前约有80%的雇员属于该基金机构成员。
失业保险基金来源于:(1)受保人的缴纳:受保人向失业保险项目缴费,每月35—100克朗,各基金机构不同(约承担费用的3%);(2)政府各种形式的津贴;(3)企业主提供,失业保险项目以及劳动力市场现金补助项目,按工薪总额的4.32%缴费。
不是任何失业者都能够取得享受失业待遇的权利,为了获得这种权利,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规定,领取失业金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达12个月以上者;(2)在失业前的一年内至少工作了5个月:(3)不是自愿离职或因行为不端而被开除者。此外,拒绝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给他们介绍的合适工作而无充分理由者,不能领取失业金。每个人都希望获得体面而工资优厚的职业,但职业是有限的,报酬优厚的职业更是有限,因而,失业者的这种寻职愿望不可能完全满足,甚至根本满足不了。在失业者不愿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甚至故意放弃掉机会,而宁愿继续失业的情况下,对这类失业者不能给予失业社会保险待遇。如果拒绝接受就业机构提供的再就业所需的职业培训,这样的失业者也不被给予失业社会保险待遇。
按一般规定,失业金分为若干个等级,而一名失业者所领取的失业金(按日计),不得超过纳税后平均工资收入的92%。失业金(按日计)的最高限额是规定了的,失业金虽按日计,但一周只计5天,周末不计算在内。据称,为了鼓励人们就业,失业金不能无限期地提供。54岁以下的失业者最多只能领取300天,55到64岁失业者最多只能领取450天。
对未参加失业保险或虽已参加而不满一年的失业者,提供的是另一种失业救济——劳动市场现金救助。这是随着失业人数增多而于1974年才开始实施的。由劳动市场局和各省及地方劳动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监督,由全国社会保障局和地方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这项救济金的发放。
1982年,这项救济的最高金额是一天75克朗。如果申请者的自有资产超过一定数额或还领取有其他津贴,则现金救助金额将酌情减少。几年龄在54岁以下的人领取这项救济金的天数不能超过150天,年龄在55—59岁者最多不超过300天,年龄在60岁以上的失业者则无限制,也可领取到65岁(退休年龄),而后领取退休金,或提前退休。有关申领这项现金救助的资格规定,跟前面所介绍的申领失业金的资格规定一样,既要求申领者必须是能够而且愿意工作的并且决不拒绝给他介绍的任何合适工作。
2、家庭津贴
家庭津贴对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定期的津贴补助,并对家庭生活发生特殊困难的人发给临时补贴和救助。
在瑞典,家庭中有一个子女且末满16岁(学生为2l岁,智力迟钝上特殊学校的为23岁)便可以享受家庭津贴、有子女一人者,一月750克朗;两个子女1500克朗;三个子女2450克朗;四个子女3000克朗;从第五个子女开始,每一子女额外津贴750克朗。家庭津贴的基金全部由政府负担。
2002年以后,瑞典政府在这方面做了更完善的规定 1、在父母津贴(parental insurance)方面:
父亲和母亲共可以享有480天的带薪产假(2001年时只有450天),其中前390天的父母补贴为原工资的80%,后90天为每天60克朗。而对于没有工作的父母,则是每天补助60克朗。为了体现男女平等的精神和让父亲分担责任,福利法中还规定父亲必须至少休60天产假。父母在孩子八岁以前都可以享受父母补贴(Allan Cochrane, John Clarke, Sharon Gewirtz,2001)。
2、在临时父母津贴(temporaryp arentalb enefit)方面:
12岁以下的儿童生病期间,父母可支领80%的工资在家照顾小孩。但一年对每一个儿童最多只能申请60天的临时父母津贴。
3、国家儿童津贴(nationalc hilda llowance):
对于有16岁以下儿童的家庭,国家将以每个儿童一个月950克朗的标准来发放国家儿童津贴。为了鼓励生育,如家中有两个以上孩子,津贴标准更高。如家中有3个、4个和5个孩子,每个孩子每月的国家津贴分别为1035, 1203和1342克朗。
14
4、 领 养 津贴(adoptiona llowance):
经过 法 庭 或 瑞 典国际领养委员会(SwedishC ommitteef orI nternationalAdoptions)的批准,或有儿童原籍国的官方证明而依规定领养外国小孩是可以享有领养津贴的,金额是每个儿童一个月1173克朗。
5、 生 活 费用补助(maintenances upport):
儿童 未 满 18岁且父母的一方(或双方)因离异或分居没有与孩子生活在一起,应向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支付其所应担负的生活费用,金额数目由法庭裁决。这有点类似所谓的“赡养费”。而当监护人实际收到的数目少于法庭裁决的数目时,则由社保办公室向该监护人每月提供生活费用补助,以补齐法庭裁决应提供的数额,以避免法律诉讼上判决下来,但有支付义务的人却无能力或逃避负担费用,导致权利人领不到钱的情况发生,藉以保障儿童生活无虞。
3、儿童津贴与福利
16岁以前的儿童,政府每月都提供一笔儿童津贴。孩子越多,领取的儿童津贴就越多,不用纳税。但是随着近年来瑞典的富裕程度的降低,儿童津贴也在逐年下降,比如四五个孩子的家庭,在70年代起码可以比现在多收人数千克朗。今天瑞典的失业率居高不下,对许多家庭来说,儿童补贴仍然不失为一笔可观的收入。有的家庭主妇失业之后,干脆就在家生孩子,反正孩子一出生,就可享受社会保障。目前,瑞典每年约有10万名婴儿出生.而总人口只有880万。孩子12岁以前,一旦生病,父母双方每年最长能请120天的假来照顾孩子,其间可领取75%的工资。如果是残疾孩子,假期便延长至孩子的2l周岁。
瑞典的离婚率高达45%,是世界上离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父母离婚了,孩子的抚养却有保障。根据法律规定,双方都有义务付给孩子抚养费,抚养一方每月应有足够的收入来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这可由离婚的另一方获得;如对方收入低,则可从政府领取。对于单亲家庭,政府对孩子的补贴还比普通家庭要高。尽管这里离婚率很高,但离婚家庭的孩子都与父母双方保持密切的联系。
孩子入托和上幼儿园都是不用担心的问题,瑞典的所有288个市政区都有足够数量的幼儿园,分布在各个居民点。
一般孩子都是7岁开始上小学,如父母愿意,6岁也可入学。
无论是幼儿园还是小学的教职人员,都受过相当程度的文化训练。瑞典人口约有10%是移民。政府规定,不论何种文化背景的孩子.都有权利学习自己的民族文化,如语言和历史知识等。为此,学校每周要为不同民族的孩子安排一到两次用母语游戏或上课的机会。
儿童养老金(年金)。不满18岁的儿童,在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后可领取儿童养老金,一般可以领到18岁,18岁以上仍在上学的,可继续领到20岁,养老金的标准为“基数”的40%。
4、住房福利
瑞典全国人口30%集中在斯德哥尔摩、哥德堡和马尔默三个大城市,40%分布在2000人以上的城镇,另有30%在边远小镇或农村。全国人口880万.有400万套住房,其中210万套为公寓房.其余均为适合一个或两个家庭居住的别墅楼。按人口比例,每千人有住房470套。许多瑞典人除了平常的居住房,还在海边、小岛上购置夏日小屋,供夏季度假时全家居住。(我看了05年的一篇文章上面说现在瑞典100%的瑞典人有夏季别墅)。根据1990年的数字,瑞典人均居住面积达47平方米,35%的住家达到了人均至少一个房间(不算厨房与客厅).住房条件之优越可想而知。
瑞典的住房基本有三种形式:约46%为私房,基本上为带有花园的别墅小楼,有独立的锅炉及供暖设备,房主完全拥有土地权和房产权,除了每年交2%左右的房产税,不用交管理费;40%是租赁房,住房从房产公司租用,按月交月税费,这些大多是公寓楼房,每栋楼有中央供热系统,还有洗衣房、桑拿室等供住户免费使用的公共设施;其余14%的公寓楼,住家花一笔钱买下产权,每月再交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但可以自由买卖。
瑞典政府鼓励购房,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付清,也可分期付款。大部分瑞典人购房都通过银行贷款,目前银行的购房贷款利息为6%左右,而有些小银行的存款利率在4%左右。
15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终稿)瑞典福利制度(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