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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稿)瑞典福利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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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补充养老退休金

在50年代,大多数白领工人不满足于领取平均主义的基本退休金,要求在提供“基本保证”之外,还应有一个能反映过去技能、劳动和收入等方面差别的“补充”部分。通过长期辩论与斗争,终于在1959年由议会通过了关于补充退休金的规定,于1960年付诸实施。

补充养老金制是从1960年开始付诸实施的,也就是说只有在1989年达到退休年龄,也即1924年以后出生的人才满足这一条件(1989-1924=65),在1924年以前退休的人将没有资格领取,这引起许多老工人的不满。在职工的强烈要求下,政府又采取一种历史性的例外情况,同意1913年至1923年出生的职工退休后也可领取充分的补充退休金。除此之外,又对那些无权取得充分补充退休金或只能取得部分退休金的退休者进行补偿措施,从1969年起还设立了“一般补助金”,以缩小新老退休职工之间收入的差别。

计发职工退休补充养老金的主要依据有三个因素:职工个人的“养老金分”、职工个人的“年系数”、政府每年确定的“基数”。年收入超过“基数”的部分称为“可领取养老金的收入”,以一年的“可领取养老金的收入”除以该年确定的“基数”,即为该职工的“养老金分”。把该职工收入最高的15年所得的“养老金分”平均,即为该职工的“养老金分”。收入超过“基数”的实际年数除以30年,即为该职工的“年系数”。

在瑞典,还有一种特殊补充性养老金。如果某人为照顾生病或有先天障碍性疾病的孩子而从有收入的工作岗位上退下来达6年以上,在孩子获得相应的残疾基金、补贴或福利的同时,照顾孩子者可获得特殊补充养老金。但获特殊补充养老金等数量会受到在瑞典居住年限及ATP积分的影响。

⑶、部分养老金

部分养老金是对60岁至64岁的投保职工由于工作时间缩短而收入减少给予的补偿。领取部分养老金的条件是:每周工作时间减少5—10小时,但工作时间仍在17----35小时之内。在向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之前,申请者应同雇主就部分工作时间达成协议。

部分养老金的支付比率同因时间减少而造成收入减少的程度有关。一般不会少于减少收入的50%。从实际执行来看,1983年至1987年6月30的平均补偿率为50%;1987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间的平均补偿率为65%。部分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也是雇主和独立经营者的缴费以及基金利息收入。自雇者亦可因工时减少而享受部分养老金,瑞典对此有专门规定。

⑷、其它形式的养老金

此外.瑞典还有私人养老金,是职工个人为自己年老退休后生活水平不降低,而自行积累的一种私人保险办法。资金来源主要是由职工个人以储蓄成人寿保险形式存到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政府提倡和鼓励私人养老保险,以减轻政府负担。

瑞典的工会也提供养老保险,凡参加工会,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工会会员,均享有工会养老保险。工会会员按工资1.9%缴费.

瑞典的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部分养老金均与物价升降挂钩,每年进行调整,基本上不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但瑞典的养老金必须交纳所得税。

瑞典养老金的来源,全部由雇主支付。(1996改为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根据法律规定,瑞典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每年除支付职工工资外,还得向社会保险部门交付占职工工资总额37%的保险金,其中20%用于养老金。

4、养老金的改革

综上所述,瑞典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障制度,是国家借助于财政经济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缓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

70年代中期以来,养老金的支付以及与老年人福利开支相联系的一些问题,在瑞典经济学界以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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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各界引起了广泛激烈的讨论。讨论的主要问题是:

⑴、青壮年(65岁以下)和老年两代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问题 瑞典的福利设施使老年人享有较高的福利待遇,即老年人实际的消费超过了他们退休金所能够得到的消费水平。据统计,老年人住医院的天数多,住院一天只付30克朗,而实际成本(包括医疗、药物、房屋设备、伙食等)是一天500—600克朗。我们前面还提到隆德市林伯克养老院一天花在每位老人身上的是300——330克朗,而每位老人一天只付150克朗。那么,究竟各项社会福利设施给老年人提供了多少收入与消费呢?1979年各项社会福利设施给占人口16%的老人提供的消费(包括退休金收入)计760亿克朗,是该年个人消费总额(私人消费与公共消费之和)3400亿克朗的22.4%。老年人只付出税金和费用100亿克朗,却享得了760亿克朗的消费(包括收入)。一些瑞典经济学家认为,这意味着一部分收入或消费从现时劳动者那里转移到目前已不工作的老年人身上了。他们提出,目前这代个人究竟是否愿意减少他们多少私人消费以确保老年人的这种消费水平呢?尽管他们所谈的不是阶级之间、贫富之间的再分配问题,而是两代人之间的再分配问题。但这也的确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⑵、养老金基金的危机

补充退休金的基金来源,是职工缴纳的保障税,即用目前正在工作的职工所缴纳的保障税收入,来给退休者支付退休金。事实上,自1960年实施补充退休金制度以来,经常出现入不敷出的窘境,迫使社会保障当局不断提供保障税税率,从1960年的3%,提高到1965年的7.5%,1970年的10%以及1982年的12.25%。 目前,由于有一部分退休者并未能领取到充分的补充退休金,故保障税的收入尚可应付补充退休金的支付。但随着该制度的实行愈来愈多的退休者将领取全部退休金,再加以人口的老年化,势必形成这种局面:老年人相对增多,而他们的养老金则靠相对减少的劳动人口所缴纳的保障税来支付,入不敷出的情形不断提高。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保障制的危机”。斯托尔对此作了一个估计,对1980至2010年瑞典社会保障税税率进行预测。根据他的预测,到2010年缴纳保障税者是513万人,而领取退休金者126万人,二者之比从1980年的年8.21倍降到2010年4.07倍;为支付126万人的退休金,将必须把513万人缴纳保障税的税率提高到28.4%。要求青壮年劳动者每年拿出1/4还多的收入去奉养退休的老年人,势必遇到日益强烈的阻力与反对;如不提高税率,则无力给退休老人支付退休金,对老年人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势必崩溃,其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这个问题在美国、意大利、法国等许多国家都存在.是一个世界性问题。而瑞典是最尖锐的国家之一,这个问题已在瑞典引起了广泛的忧虑。

瑞典于1984年成立养老保险改革委员会,对现行的制度进行审查;1981年建立改革工作组。成员包括国会内所有政党。1982年工作组对改革提出原则设想;1994年初工作组提出改革养老金制度报告。1994年6月国会对改革方案进行讨论并一致同意通过。近两年正在制定新的养老金制度,执政党和在野党经过反复讨论,已经提出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基本改革方案,1996年初提交国会批准,并于1998年开始实行。

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养老金是公民“工资的延续”,而不是任何人到一定年龄就可以领取的“公民工资”。执政党和在野党一致认为,一个人所领取的养老金的多少,必须同他一生所缴纳费用的多少相衔接。改革后的养老金制度仍分为基本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但在计算方法上有相当大的变动。部分养老金制度将取消,代之以灵活的退休年龄。新的基本养老金被称为保障养老金,每一位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的公民,退休后不论其原来的收入多少,都有权领取。保障养老金按目前的币值计算每人每年可领取740000克朗(约合9487美元),可以保证基本生活的使用。改革的重点是附加养老金制度。一个人未来附加养老金的多少,将按其一生收入的多少计算,不再像现行的以其在过去30年中工资最高的15年的收入计算。改革中的另一个较大的变动是,养老金不再与物价挂钩,而是与工资变动挂钩,即与经济增长挂钩,改革前领取的养老金全部靠雇主支付,改革以后则基本上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一半。 根据新的方案,养老金制度将取代现行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和补充养老金制度。新养老金量将依据每个人—生工作年限的总收入确定。除了同收入相关外,照料孩子、国民服务及接受高等教育的时期也被考虑在计算养老金的年限范围内。根据新的制度,退休养老金将与残疾养老金和遗属养老金分开。这些保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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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制性的并为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这一保险方案部分适用于1935一1953年间出生的人,全部适用于1954年及之后出生的人。按新规则运行的第一笔养老金将从2000年开始支付。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养老金制度将改变现行的现收现付的筹金制度,使得现收现付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筹资比例中现收现付部分为职工工资收入的16.5%,由雇主交纳;个人帐户为职工收入的2%,由职工个人缴纳。而且,使养老金于物价、通货膨胀以及工资增长相挂钩。这项规定在欧共体国家中通用。这样以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会逐渐得到实施,弥补老制度的不足。

⑶、瑞典养老金制度的改革:

瑞典 从 1996年起实行新的养老金制度,而在1999年以后又陆续做了一些修正及改革。新制度仍包括三方面内容:(1)国家基本养老金(guaranteed pension) :相当于原来的国家基本养老金。 (2)附加薪资相关养老金:即原来的补充养老金 (3)收入养老金制度(income pension):根据1999年新修订的“养老金法案”,取消了过去60岁以后可以办退休并领取部分退休金的制度,代之以灵活的退休年龄。一个人可以从61岁起退休,但也有权工作到67岁。对退休金(或养老金)的来源也进行了改革:以前全靠雇主支付,改革后则基本上由雇主和雇员各支付一半。就具体措施来说,国家规定每人收入(包括工资和部分福利津贴)的18.5%作为退休附加养老金,而其中的2.5%将作为“储备保险金”存入自己的帐户,由自己来决定如何投资或储蓄,经营以后的所得资金则计入个人的收入养老金。而随着收入养老金的增加,国家基本养老金则逐渐减少,当已婚者每月的收入养老金超过8525克朗、单身者超过9475克朗时,该老年人就不再享有国家基本养老金(AllanCochrane, John Clarke, Sharon Gewirtz,2001)。

另外 , 养 老金的项目还有职业养老金(occupationalp ension):指根据行业工会与雇主谈判达成的协议,由雇主按员工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投保养老保险,雇主可以选择不同的基金公司经营保费.职业养老金一般约占收入养老金的10%。单 地 来 看,新的老人养老金制度提高了人民工作的积极性,也减轻了政府该项财政支出负担。而且,其随着经济增长率、人民平均寿命、物价指数的变化而改变的养老金数额,也更为因时制宜、适应潮流。

第二节 残疾福利

1、政策方面

瑞典的残疾人很受照顾,瑞典的残疾人政策从一个侧面反映这个福利社会的特征。残疾人政策,首要目标是使残疾人与正常人享有均等的机会。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残疾儿童应该与正常儿童上同样的幼儿园。大部分行动有障碍的学龄期儿童,都入了普通的学校,或隶属普通学校的特殊班接受正常教育。许多高中为行动不便的残疾青年预留专门名额,以保证他们能跟其他社会成员一样接受教育。聋哑人有自己的学校。根据瑞典议会通过的法律,哑语是聋哑人的第一语言,聋哑人接受教育时必须被教会哑语。今天,瑞典共有7所哑语学校和l所聋哑高中。许多残疾人高中毕业后,都进入人民高校继续学习。人民高校是特殊的成人高校院校,老师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学校内还配有住宿设施,提供适合残疾人学习的各种便利条件,尤其是组织各种参观和访问,使他们更多地了解社会.也为社会所了解。每年,政府都要为残疾人的教育拨一笔数日可观的专款,通过“瑞典附属服务国家委员会”发放到各校。

在瑞典,残疾人的就业机会与正常人也是均等的。目前瑞典的失业率居高不下,自然不利于残疾人的就业,但雇主如愿意雇佣残疾工人,还从政府得到补贴,还可向政府申请补助,对企业的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改造,以方便残疾员工。残疾人就业的工资75%由政府负担,其余由雇主负担。大多数残疾人在国家办的连锁公司里工作,这些公司从事的主要是制造业。近年来,从事服务业的残疾人的比例也在上升。从业残疾员工的工资收入有一部分是由政府资助的。

2、服务方面

瑞典还有一家专门为盲人服务的图书馆(简称TPB),那里除了有盲文书外,还有“会说话的图书”——录音磁带。TPB每年要制作或购进3000种这样的图书。TPB还为在高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供教科书。最新的瑞典国家百科全书电子版就有适合成疾人的版本。瑞典普通的公共图书馆都有哑语录像带。内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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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文化与新闻节目等,供聋哑人借阅。瑞典电视台每天都有哑语新闻节目,每天平均有60种日报经过特殊编辑后录在磁带里,变成“会说话的报纸”,供盲人们订阅。

保障残疾人事业,国家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与颁布法律法规,提供财政资助,同时对残疾人福利保障状况进行监督。为残疾人生活提供服务,则是地方政府的事情,他们有义务照顾好社区的每个残疾居民。有功能性障碍的残疾人,可住在社区的残疾人康复中心,那里提供24小时的服务,也可选择住在家里,由地方政府指定专门服务人员帮助他们料理生活。1996年,约有1万人接受服务。雇佣服务人员的费用一般都由政府出,有时也根据受照顾人的经济状况收取一定的费用。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父母每年有10天的特别假期专门照顾孩子。为了减较家人的负担,每个残疾人每年还可选择到一个地方短期居住,费用向政府报销。残疾人在境内旅游,不管是坐飞机,还是坐高速火车,都只需付相当于普通火车二等客票的价钱,超出部分全由政府负担。

残疾人受照顾,还表现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在公共场所遇有残疾人,人们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这里的许多公共设施都考虑到了残疾人的需要。只要有公共厕所,就有带轮椅标志的残疾人专用厕所,它比普通厕所宽敞,里面一般有紧急按钮。在机场、车站、商店等许多有台阶的地方,旁边总有两道供轮椅或儿童推车上下的斜坡。在许多宾馆,还设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特别房间。

3、组织方面

瑞典有很多残疾人组织,全国性的机构为“瑞典残疾人组织互助机构”,下属有29个成员协会。另外还有40多个残疾人组织,如果算上各地的分支机构,大大小小足有2000多个,参加的人数达47万,占全国人口的5%。这些组织的领导人都由残疾人担任,由于他们具有残疾人保障方面的经历与经验,国家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经常要听取他们的意见。

4、残疾恤金

残疾恤金一般提供给非职业工伤或非职业病造成的永久性或长期的几乎完全残疾的人员。残疾恤金也可分为普通恤金和补充恤金两种。分别以全额、3/4、1/2或l/4恤金的方式给予。

瑞典对残疾恤金的规定如下: (1)永久残疾恤金。

永久残疾恤金发放:按现行减额基数的96%,乘以1/40或1/30所得数值,若是夫妇为157%。 补贴:①具备领取补充恤金资格条件者.发给减额基数的l04%,连同增值的金额;②经常护理津贴;至多为“基数”的65%;③妻子补贴:同养老保险,妻子年满60岁,结婚5年以上,末领取过基本养老金,也未接受过市政住房补贴者;④市政住房补贴:须经过经济状况调查。

(2)补充残疾恤金。

补充残疾恤金的发放数额与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相同。残疾恤金每年随基数的调整而相应调整。除恤金以外,残疾人还可享受如免费提供假肢、废复服务、就业训练、福利生产和弱智教育等其他的社会福利。

(3)丧失能力年金(伤残年金)。年龄在16岁至64岁之间投保但丧失劳动能力25%以上者,可以享受永久或暂时丧失能力年金,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可以领取全额、1/2、l/3的伤残年金。但如果病残者的工作能力不是永久性减少而可以预见期限(至少为一年),则只能领取临时性有限期的丧失能力年金。

第三节 遗属福利

遗属福利是指劳动者死亡后,为其家属所提供的帮助。 1、遗属养老金。

婚龄满5年,年龄在36岁至50岁的遗属可领取标准不等的遗属养老金。如抚养一个16岁以下的儿童,则不计其婚龄或年龄,均可领取“基数”95%的养老金。而当本人开始领取老年养老金或再婚时遗属养老金停发。遗属养老金里面还有一种基金称之为扩展性孩童年金。前提条件是孩童已故的亲人已有ATP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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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将获得ATP积分的权利。如果已故亲人在瑞典有40年的居住龄或有30年的ATP积分.则孩童可从国家基本养老金计划中获得的孩童年金的量占其亲人应得养老金量的至少25%(在失去一个亲人的情况下)或50%(在失去双亲的情况下)。但如果某个孩子同时有权在国家基本养老金项下获得孩童年金和残疾养老金,瑞典法律规定,只选择其中较高的那种基金付给。

如果失去配偶,可在国家基本养老金项下获得调节性养老金。无论对于男人还是女人,这种养老金的支付期都是一年,获得调节性养老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获取者必须同已故配偶生活满一定的时期;获取者的年龄不得超过65岁;获取者监护并同配偶所生(收养)的12岁以下的孩子一直生活在一起;等等。在某些条件下,还可以获得扩张性的调节养老金。

当调节性养老金、扩展性的调节养老金终止,并且尚未获得退休养老金的情况下,末亡人尚不能靠现有的工作维持生活,则有权获得特殊遗属养老金。

2、遗属恤金

遗属恤金是指在受保人或养老金或伤残恤金领取者残疾死亡后,付给其供养亲属的恤金。 遗属恤金可分为普遍遗属恤金和补充遗属恤金。

普遍遗属恤金的发放条件为至少已结婚5年或同居5年,或各有年龄在12岁以下的子女者。遗属恤金的最高额为减额基数的96%;特别遗属恤金付给生病或失业自助困难者;18岁(学生20岁)以下的孤儿,付给减额基数的25%;完全孤儿可得到50%。

补充遗属恤金发给一年的调整年金,至多为死者养老金的40%;孤儿付给死者养老金的30%(子女在一人以上者,每一个子女增发20%)。全部遗属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养老金的100%。

最低遗属恤金按死者和本人补充恤金合并计算的50%支付。

① 本节大部分内容引自意念生1998年在(环球时报)(北京)上的连载文拿:《瑞 典的社会保障制度》o

②章念生:《瑞典的社会保障制度)。

⑦ 同上。

第三章 疾病与工伤福利

第一节 疾病福利

1、医疗保障概况

按照规定,每位在瑞典居住一年以上,拥有居民号的人不论国籍都可享受这里的医疗保障。凡去医院看过病,就能得到一张全国通用的医疗卡。有了医疗卡,可选择一位家庭医生。需要看病时,可以首先与家庭医生联系,由他诊断推荐前往不同的地方诊治;也可以不必通过家庭医生,而直接与社区的医疗保健中心联系。每个社区都有医疗保健中心,那里每天有七八个医生坐诊,能处理一般的病。但需要预约,没有预约直接去.就得等医生们的空余时间。当然,遇上大病急病.就要去大一点的医院了,因为社区医疗中心每天的服务时间有限,晚上和周末都不开门。无论是医疗中心,还是市政区的医院,环境都很幽雅,挂号台前、候诊室里,到处都是种植的花木,还放着音乐,座椅旁备有各种报纸和杂志供病人候诊时阅读。有的医院的候诊室里,还养着名贵的热带鱼供观赏。在瑞典的医院等待看病,没有在医院的感觉,倒是像是在图书室或会客厅。医疗中心只有医生,没有药房。医生开了处方,病人需要到药店去买药。凡医生处方开的药,其费用在一年内超过400克朗,即可享受减免.400至1200克朗减50%,1200至2800克朗减75%,2800至3800克朗减90%,3800克朗以上全免。这一减免规定适用于整个家庭.但不包含自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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