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条 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其他拟投资项目,取得有权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及核查意见,并对发行人技术、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的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有关文件、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询证、询问会计师有关发行人相关罚款的支出情况等方法,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证明文件。若发行人近三年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需核查处罚的原因、性质、内容、罚款金额等详细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情况说明、缴纳罚款的凭证等资料,并分析该等处罚可能对发行人股票发行造成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所适用的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及发行人所制定的适用发行人自身的质量和技术标准,取得与上述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有关的文件、质量和技术体系认证证书等资料,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质量主管负责人、技术生产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进行洽谈。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意见或证明、发行人出具的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声明或承诺。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有关文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询证、询问会计师有关发行人相关罚款的支出情况等方法,核查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况;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发行人近三年是否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证明文件。
若发行人近三年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情形,需核查处罚的原因、性质、内容、罚款金额等详细情况,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执行情况说明、缴纳罚款的凭证等资料,并判断该等处罚是否会对发行人股票发行产生实质性障碍。
第十八章 发行人募股资金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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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取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股东大会关于本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议案,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用于主营业务。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进行访谈,判断本次募集资金金额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一百零十条 通过核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的批复或者备案文件(如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发行人关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计划,以及其他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而必需的文件,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已取得有关的内部决策批准和授权、判断核查募集资金项目所经过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判断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若募集资金项目需要经过核准的,应核查发行人履行募集资项目核准程序的情况,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核准的批复文件;若募集资金项目需要经过备案的,应核查发行人履行募集资项目备案的情况,并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备案的批复文件。
通过本条前述核查,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一百十一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决议案,判断董事会是否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是否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十二条 通过对关联方经营情况的调查,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判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百十三条 取得发行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判断发行人是否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是否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一百十四条 若上述项目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应取得相关合作协议。并核查合作方的有关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情况、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等;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章程、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人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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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合作方式、各自的投资规模及投资比例、合作可能对发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情况;取得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根据该等资料判断合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若募集资金项目与他人进行合作有可能导致同业竞争的,还需核查并披露可能由此引发的同业竞争的有关情况,并分析解决同业竞争的措施。
第一百十五条 如发行人是已上市公司,本次为增资发行的,应取得前次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投向的股东大会决议案、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决议案、发行人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变更情况的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变更情况的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通过与董事、高管人员谈话,据以确认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判断该改变是否经过发行人相应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十九章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第一百十六条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沟通、查阅有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报告、战略策划、业务发展目标内部决策和授权法律文件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业务发展目标、发展计划及实施该计划的主要经营理念或模式以及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有关情况,判断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及其与主营业务是否一致。
第一百十七条通过对上述业务发展目标的核查,取得发行人的说明和承诺,判断上述业务发展目标是否与现有主营业务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章 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
第一百十八条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的访谈,查阅发行人重大商务合同和会议记录,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出具声明或承诺,咨询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必要时走访有关部门(诉讼、仲裁、技术监督、公安、工商、税务、土地、环境保护等)判断发行人及持有发行人5%以上(含5%)的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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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应从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性质、涉及金额等角度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一百十九条 通过与董事长、总经理的访谈、董事长、总经理出具声明或承诺必要时走访有关部门,判断董事长、总经理是否存在尚未了解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如存在,应从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性质涉及金额等角度评价其对发行人经营和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条 若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含5%)以上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存在前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应取得所有相关案件文件,涉案当事人说明,并对案情(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名称、提起诉讼的日期、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案由、诉讼请求、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等)进行了解。
第二十一章 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第一百二十一条 通过核查公司设立和内部职工股的审批文件、募股文件、缴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等,判断公司设立及内部职工股的设置是否得到合法批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通过核查前述文件以及公司设立时的职工花名册、股东名册等文件,调查内部职工股发行过程中是否按批准的比例、范围及方式发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包括超范围、超比例发行等问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取得内部职工股历年托管证明文件,必要时走访托管机构,判断首次及历次托管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调查通过增发、配股、国家股和法人股转配等形式变相增加内部职工股,内部职工股转让和交易中的违法违规,法人股个人化等情况,判断内部职工股的演变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一百二十四条 如内部职工股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调查该行为是否已得到清理,批准内部职工股的部门是否出具对有关情况及对有关责任和潜在风险承担责任进行确认的文件。调查内部职工股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是否采取解决措施或明确责任主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 调档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三会文件,并与发行人员工和高管人员谈话,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信托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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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股东数量超过二百人的情况,取得相关股份形成及演变的法律文件;上述股份进行过清理的,取得相关的协议文件、决策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等,调查是否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是否已明确有关责任承担主体。
第二十二章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第一百二十六条 通过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章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行对发行上市由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没有具体要求的,应在此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参照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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