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查阅审计报告及与高管人员洽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拥有海外资产。
第十一章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第八十一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通过核查发行人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对高级管理人员、采购销售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上述合同的基本情况,判断上述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合同的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如有风险和纠纷,从金额等角度判断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上述合同如系改制或者设立前主体签署的,应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变更为发行人,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并判断继续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对于银行贷款应取得贷款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授信协议、贴现协议、保理协议、互保协议、银行信用证及开证协议等。
取得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500万元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规模较大(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进行核查。
取得公司对外出具的承担重大责任的承诺书。 取得公司出具的上述合同履行情况说明。
第八十二条 通过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在互联网通过搜索引擎查询相关线索,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如有,从金额和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等角度判断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 根据《审计报告》的内容,取得其他应收、应付款清单,取得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形成文件,与公司高级关联人员、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经办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他应收、应付款的形成原因,判断其是否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否合法有效。
第八十四条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情况,见关系交易一章。
第十二章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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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历次营业执照、历次公司章程、历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三会文件、公告、合并或分立方案、增资或减资协议、资产收购或出售协议、股东间协议、债务人通知书、债权人同意函、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文件、与高级管理人员访谈等方式、了解发行人自设立至今有无合并、分立、增资扩股、重大收购出售资产、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如有,应判断上述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属合并或分立的,营业执照属收购出售子公司的,取得该子公司收购或出售前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重大收购出售资产”的标准适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通过查阅公司相关意向书或备忘、框架协议、协议、发展规划、三会文件,并与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了解发行人是否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如拟进行,应详细核查该交易的相关文件,交易进展情况,并判断该交易成功与否是否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及本规定的有关内容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十三章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十七条 取得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所有章程、章程草案、章程批准及近三年修改的股东大会决议、记录,如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取得商务部门对章程修改的批复文件,从而判断发行人章程或章程草案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
第八十八条根据《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的规定,核查未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判断该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核查已上市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未上市发行人的章程草案,判断该章程或章程(草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取得发行人的说明。
第九十条 核对发行人提供的章程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的文本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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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若发行人已居香港或境外上市的,审核发行人章程是否符合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章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第九十二条 加条目:通过核查公司章程及三会规则各项机构设置制度,取得发行人组织机构图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构成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发行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三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 制度、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确认上述制度已经建立完善,判断上述制度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九十四条 取得发行人历次“三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书面通知、回执、 签到、会议记录、表决票、会议决议等,必要时与董、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谈话,核查发行人:
1、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通知并按期召开“三会”;
2、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3、会议文件是否完整,会议记录中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等要件是否齐备, 会议文件是否归档保存;
4、会议记录、决议是否正常签署;
5、涉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应当回避的,该等人员是否 回避了表决;
6、监事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具备切实的监督手段;
7、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否正常发挥作用,是否形成相关决策记录; 8、“三会”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未能执行的会议决议,相关执行者是否向决议机构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九十五条 核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文件,确认章程的历次修改是否符 合法定程序。
第九十六条 对已上市发行人,可通过查询公开披露信息对发行人三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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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核查。
第九十八条 根据收集的发行人“三会”资料,审核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及经营班子的授权、董事会对经营班子的授权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内部决策性文件的规定,审核授权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审核发行人对重大投资、融资、经营决策、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决策过程中,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十五章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第九十九条 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与上述人员进 行访谈,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说明,判断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上述人员应重点了解下列情况,: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以及是否持有发行人的股票等;
2、发行人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3、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的兼职情况;
4、发行人公司章程等内部规范性文件中对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的规定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需经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应审核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情况。
7、了解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掌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是否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一百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三会”资料、已公开披露的资料,与相关人员 访谈等方法,了解近三年尤其是企业发行上市前一年,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了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动经过、变动原因、任免程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过程等。并判断上述变动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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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较多的,应分析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决策层是否保持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取得独立董事制度,任免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文件,独立董 事的简历,并对独立董事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是否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判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的独立董事职权范围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章 发行人的税务
第一百零二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税务登记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税收优惠批复文件、财政补贴文件等文件,并与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会计师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其执行的税种、税率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若发行人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等政策,应判断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经过有权部门的批准。如果该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应取得有权部门的证明,以判断上述不规范的政策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三条 通过查阅《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并与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发行人会计师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近三年是否依法纳税,是否存在欠税情况,是否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如果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应查明处罚的原因、内容及最终处理结果。应取得税务部门关于该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的说明。同时,通过走访税务主管部门、查阅处罚通知书判断该等处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是否对以行人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而税务部门尚未处罚,应向税务部门咨询,取得该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的说明。
第十七章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通过现场对环保设施的合理查验,同时对发行人技术、生产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取得主管环保部门的说明,判断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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