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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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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抽查流程

第三十一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名册、中国证监会的公告,与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长、工会主席进行访谈,取得发行人的相关说明,判断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通过对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务人员的访谈,取得当地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部门的证明,判断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通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访谈,查阅中国证监会的公告,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通过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过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务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三十二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相关的三会会议文件、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对外担保合同,对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访谈,判断公司章程中是否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是否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通过核查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合同,对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是否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是否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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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五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主要资产权属证书,判断发行人是否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第三十六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判断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有效。是否执行了?抽查内部流程?

第三十七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谈话、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和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关联交易合同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发行人是否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通过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财务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交谈,查阅账簿、相关合同、会议记录、评估报告或其他定价依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的方式,判断关联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充分,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关联方定义依据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条 通过核查并依据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二)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第四十一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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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证明,判断发行人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存在税收优惠存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应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证明,判断发行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构成对发行人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第四十二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重大合同,对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数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逾期未偿还债务,确认提供担保的主债务是否存在数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逾期未偿还的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数额达到净资产10%以上的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并根据上述情况判断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是否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在假设或有事项结果对发行人相对不利的情况下,判断发行人是否仍然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实质性条件。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二)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三)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核查发行人的《保荐意见》 (二)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核查发行人的《保荐意见》 (三)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第四十五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判断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通过查阅发行人相关无形资产权属证书、无形资产受让合同(如有),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通过查阅发行人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判断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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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募集资金运用 (见募集资金投向一章)

第五章 发行人的设立

第四十六条 查阅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同意发行人改制或设立的批复文件(如有)、发行人设立的政府批准设立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发行人设立的前置审批文件(如有) 、及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或核准文件,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文件、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判断发行人设立时是否已经取得必要和有效的授权与批准,是否依法设立。

第四十七条 查阅发行人的改制方案(重组方案或组建方案)或相关协议、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土地处置方案、发起人协议、关于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等文件,判断发行人在设立时的改制方案(重组方案或组建方案)或相关协议是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因此可能引致发行人的设立存在潜在的纠纷。

第四十八条 查阅发行人设立时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验资报告,判断在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审计以及验资程序。

第四十九条 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签到册、各项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判断发行人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条 如果发行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同时查阅发行人设立前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关于同意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文件(如有)。查阅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历次变更时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内部决策机构决议文件、评估报告(如有)、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档案、每年审计报告或者财务报表等,了解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历史沿革,判断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历次变更是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章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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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查阅从发行人设立以来各发起人或股东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等文件,了解主要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情况;并判断各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股东)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

第五十二条 通过对持股5%以上股东的访谈,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审查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与实际出资人一致,是否存在委托投资、委托持股或信托关系,判断上述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待定)

第五十三条 通过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营业执照、章程、相关批准/核准文件,判断发起人或股东的人数、住所、无形资产还有比例限制吗?和货币的出资比例(比例包括: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分期缴付比例、募集设立的、发起人出资比价例)。用于出资资产的种类、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发行人设立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十四条 通过核查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权属证书、相关合同、购买凭证等文件,判断上述资产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发起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第五十五条 若发起人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应核查上述注销程序及相关文件,判断注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发起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发起人以净资产方式出资的,审查其相关负债的转移是否已经征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判断其对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审查其债权转移是否向债务人履行了应有的告知义务。债权转移涉及本身义务未清结的怎么办?(没有要求)

第五十六条 发起人以在其它企业中的投资权益进行出资的,应核查该企业其它出资人的书面同意文件、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该公司章程、出资(股东)协议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以及因出资行为导致的该企业出资人变动后的章程、工商登记变更等文件,判断该项投资行为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七条 据发行人设立时的验资报告,核查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证书、相关合同,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到权属登记部门进行调查,判断出资资产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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