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法意义上的独立法律人格, 组成其的各实体 ( 除 分公司外的母公司、 子公司、 关联企业 ) 是依国内 法设立的独立法人, 但却也无法解释跨国公司中的 一些特殊现象: 欺诈性地使用公司面纱; 在集团公 司间转移资源和利润; 集团决策的统一战略等。各 国对公司或企业概念的差异 ① 等难题, 带来跨国公 , 司利用法律的僵化而逃脱监管 如转移定价以逃避 税收等。故而无论是欧盟、 德国还是英国和美国都 有特别适用于公司集团的制定法 , 而不仅仅将集团 内的各实体视为独立个体。 这些立法着眼点在解 决公司集团利用其法律结构逃避监管的问题 , 而将 集团的治理问题置于其次。 然而从公司法的理论 — —尤其是那 其问题的根源来源于公司治理— 看来, 些治理跨国公司的人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大量缺失 。 ( 二) 跨国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跨国公司本质上是一种公司集团 , 但这种集团 的成员公司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 故对 其治理问题的研究涉及两个方面 : 一是不同国家的 单个公司治理, 二是作为公司集团的治理。对于前 者的研究已经相当广泛和深入, 对于后者的研究却 在很多公司法教科书和论文中, 这一主题要 较少, 么缺失, 要么很少提起, 即使提起也常局限于破产 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相对于单个公司的历史 , 公 跨国公司的兴起则是近 司集团的历史要短了许多, 半个世纪才出现的。② 而且基于有限责任和契约 理论, 与同单个公司的治理围绕着股东与公司的关 传统理论研究跨国公司也是将母 系进行解构一样, 公司作为股东与子公司间的关系进行解构 。 如同 股东对于公司法人的义务并不承担责任一样 , 母公 司是其子公司的一个股东, 对其子公司的义务也不 他们之间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也类似单 承担责任, 个公司中的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 , 并无特殊性。这 种对应关系从法律逻辑上并无错误 , 但与现实相背 离, 往往忽略了跨国公司的聚集效应和跨国性, 带 来一系列内、 外部治理上的难题。 1. 跨国公司管辖权的冲突 跨国公司是由分处多国的成员公司组成的集 其成员公司所属国都要对其行使管辖权和监 团, 管, 但各国在认定内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标准上是 有区别的。 对于公司国籍的认定, 世界上主要有“注册地” “住所地 ” , 主义和 主义〔2 〕 前者主张公司 具有其注册成立地国家的国籍, 是注册成立地国家 的法人, 后者则主张公司只有在该国真实运营才被 。“注册地 ” 承认为该国的法人 主义源自那些拥有 心中非常渴望采取自由开放理论 贸易和商务自由、 的贸易国, 这一理论在识别公司国籍时简便易行, “ ( race to bottom ) 困境〔3 〕 : 公司将 但易带来 竞次” 在那些监管松懈的法域设立。 而“住所地 ” 理论则 带来了公司国籍的积极冲突 ( 尤其在公司不仅在 一国进行经营时 ) 和限制了公司设立经营场所的 自由及税收上的障碍。这两种理论的并存 ③, 带来 国家对公司监管的冲突, 公司和自由市场国家渴望 而另 允许在任何法域以最小监管的方式进行交易 , 一些国家则采纳特许理论并期望对在其境内运营 的公司法人加以控制, 如何解决也是跨国公司治理 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2. “集团” 决策对成员公司法律地位的冲击 根据跨国公司中心的定义, 跨国公司的一个决 定性特征是在一个决策体系中进行经营 , 能通过一 个或几个决策中心采取一致对策和共同战略 , 即 “集团决策” 。它要求根据集团的整体战略目标和 整体利益指向, 由一个“控股 ” 股东 ( 母公司 ) 来制 定整个集团的战略方针, 而成员公司的董事会则要 “根据集团的利益” 进行决策而不再单纯服务于本 公司的利益。而根据公司法的理论, 各成员公司是 独立实体, 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决策体系, 尤其当 成员公司的董事会无 这两者并不一致甚至冲突时, “集团” “公司 ” 所适从。怎样在 决策和 决策间寻求 、 平衡 合理划分两者边界也是跨国公司治理要解决 的问题。 3. 跨国公司的 “富集” 效应对其治理的影响 公司演变为全球性的跨国公司时 , 虽然根据契 约理论其法律地位并没发生变化 , 但在实际影响上 “聚集” 则会产生 效应, 由量变而质变, 使其作为经 济庞然大物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 。 首先在发展问题上, 跨国公司的发展和渗透带 来虚假发展和不平衡发展, 研究表明跨国公司的发 但就长期而言 展在短期内促进了经济的总体发展 , 则阻碍了增长的变现。另一方面, 跨国投资的好处 、 在跨国公司和东道国 母国间的分配是不平等的,《欧共体条约》 ① 如根据 第 85 条, 欧洲法院在 Centrafarm v Sterling 一案中指出: 第 85 条与在母子公司情形下同属一个企业的各机构间 — —其前提是, 协议或商定的一致行动无关 — 各机构形成一个经济单元, 子公司在其中并不享有在市场上决定其一连串行动的真正自由, 而 且该协议或行动仅仅和任务的内部分配有关 。 ② 直到 1888 年至 1893 年美国各州法律才陆续认可一个公司法人能够成为另一个公司法人的股东。 ③ 在欧盟内, 英国和荷兰采取了注册地理论, 而真实住所理论为比利时、 卢森堡、 希腊和德国所坚持。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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