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6.2 灭火规则
6.2.1 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报警,同时快速报告单位有关领导。单位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疏散人员,迅速扑救火灾。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系统时,应立即启动报警和灭火。
6.2.2 火灾报警应报告下列内容:
1 火灾地点。
2 火势情况。
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范围。
4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5 公安消防部门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6.2.3 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可由下列人员担任:
1 运行设备火灾时由当值值(班)长或调度担任。
2 其他设备火灾时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6.2.4 消防队到达火场时,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立即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并交待失火设备现状和运行设备状况,然后协助消防队灭火。
6.2.5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电源,然后进行灭火。
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粉、二氧化碳、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对油断路器、变压器在切断电源后可使用干粉、六氟丙烷等灭火器灭火,不能扑灭时再用泡沫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6.2.6 参加灭火人员在灭火的过程中应避免发生次生灾害。
灭火人员在空气流通不畅或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灭火时,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1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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