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
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
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h)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5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6.2要求的,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应拴
带救生绳;
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达不到6.2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防静电工作鞋,
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 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e)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
f)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6.6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b)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6.7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应离开;
b)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6.8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 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
应急用品;
b)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c)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d)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f) 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
受限空间。
g) 最长作业时限不应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延期手续。
7 盲板抽堵作业
7.1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2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 450的要求。
7.3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分厂)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4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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