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特殊动火作业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 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 动火点所在的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
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 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
e) 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5.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4.1 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 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b) 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 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 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应超过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
不应超过60min;
d)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
应随时进行监测;
e)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
格。
5.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6 受限空间作业
6.1 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具体要求如下:
a)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c)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2 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如下要求: a) 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
b)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1 的规定;
c) 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同本标准5.4.2条规定。
6.3 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
b) 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6.4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 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b)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6.5中规定的个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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