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9.2.10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
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
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
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 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9.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
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 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 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9.2.12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9.2.13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
开关应断开。
b)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10 临时用电作业
10.1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10.2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0.3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0.4 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0.5 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0.6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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