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贵族享受的特权。唐律规定,官僚贵族按照品级地位享受八议、上请、例减、收赎、官当等特权。“八议”是指指八类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不得擅断,需将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八议”特权的主体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上请”与八议制度相同点较多,区别主要在“上请”适用对象的品级比“八议”略低,而且司法机关在上请的奏报中可以明言依律处斩或绞;“例减”适用的对象比上请制度适用对象的品级又要低一些,适用七品以上官员及其近亲属;“收赎”适用的对象比“例减”更低,适用于九品以上官员及其近亲属;“官当”指官吏犯徒流罪可以以官品抵当刑罪。唐代的官当制度非常完善,并将赎刑作为官当的补充。
主要刑法原则。唐律规定的刑法原则借鉴了前代的成果,而且更为完备,主要有以下原则:贵、良、贱同罪异罚;共同犯罪,区分首从;自首减免;累犯加重;数罪并罚、类推原则、划分公罪与私罪、准五服以治罪、老少废疾犯罪减免等原则。
2、简述唐律五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唐律继承了隋五刑制度,仍然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五刑,其他还有连坐、缘坐和籍没等。
笞刑是主要用荆条抽打犯人的腿、臀部的刑罚,从10下到50下,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刑罚,有耻辱和教育结合使用的性质;
杖刑是用竹木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刑罚,分为五等,从60下到100下; 徒刑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
流刑是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方,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刑罚,分为三流、加役流、长流等三种。三流即普通流行,也称为“常流”,分为流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服役期均为1年;加役流即流3000里并服劳役3年;长流即是无期流放,罪犯非经特赦,不得返回原地。
死刑,分为绞、斩两种。绞是用绳索将罪犯勒死,斩是用斧钺将罪犯的头斩断,因绞可以保全尸,故比斩刑轻一等。
另外,唐律也规定了五刑的收赎制度,即疑罪、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以及老、幼、废犯罪的特殊情况,除“十恶”和少数犯罪外,均可以收赎,自笞10到斩,分别收赎铜1斤到120斤不等。
3、简述唐律十恶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隋《开皇律》首创“十恶”制度,严惩危机封建皇权、政权和违反伦理纲常的十种重罪的制度。唐律予以继承,并加以完善。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十恶分别是:(1)“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2)“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
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即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
“十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按照唐律的规定,“十恶”的十个罪名均可以判处死刑,特别是谋反和谋大逆,不仅本人处死,还要累及家属。对十恶的严厉惩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的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处刑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特权。
4、简述唐律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八议”制度是指八类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不得擅断,需将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八议”特权的主体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亲”即皇亲国戚,包括皇帝袒免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后缌麻以上亲;“故”即皇帝的故旧,多指布衣之交;“贤”指大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国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经为国家立过大功劳者;“贵”即大贵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为国家勤勤恳恳工作且经涉艰难的人;“宾”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别尊为国宾者。
上述八类人犯死罪,司法官吏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司法官吏交由皇帝后,皇帝将其交中央司法机关集体评议,列具应适用的法条,再交由皇帝裁断,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均可降为流罪,但若犯“十恶”罪的,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5、试析唐律的主要刑法原则
答:唐律的刑法原则对分则各篇的定罪量刑具有指导作用,这些原则是对前代立法经验的全面总结,主要有以下几项:
贵、贱、良同罪异罚。唐将居民分为特权者、良人、贱民三等,特权者包括皇帝、贵族官僚及其家属,享有法律特权;良人主要是农民、中小地主和工商业者,无特权但也不受歧视;贱民分为官贱民和私贱民,官贱民主要有官奴婢、杂户等,私贱民主要有私奴婢、部曲等,贱民地位低下。三个等级的人犯同样的罪,处刑可能相差二到四等,差异非常大。
区分公、私罪。公罪是执行公务中发生的差错或失误而构成的犯罪,公罪一般由过错而构成,处罚上较轻;私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执行公务无关,如盗窃、强奸等,二是虽与执行公务有关,但却是故意欺骗皇帝或利用职务的犯罪行为,如受贿、牟取私利等,私罪一
般由故意构成,处罚从重。对公罪和死罪的区分,并在处刑上进行区别,有利于调动官吏工作的积极性,抑制以权谋私的行为。
共犯区分首从。分为两种,一是普通共同犯罪,以“倡首先言”的“造意者”为首犯,其余犯罪者不管起到什么作用,都认为是从犯,表现了封建法律重惩犯意的特征;二是在家人共同犯罪和上下级官吏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无论谁为造意者,都是以家长和长官为首犯。但唐律对特别严重的犯罪,特别是十恶中的前三恶,不分首从,均严厉惩罚。
自首减免。唐律自首的定义为“犯罪未被告发而主动到官府交代的行为”。对不能挽回犯罪后果的犯罪,尽管自首也不能减免;对犯赃罪,必须如数返还赃物的自首行为才能减罪;自首还必须彻底,不彻底的自首不尽之罪还是要依律处理。另外唐律还规定,审问轻罪时,自首重罪的,免其重罪;审问一罪时能自首他罪的,免其余罪。唐律对自首的规定非常完备和系统,对后世乃至当今都有借鉴作用。
累犯加重。唐律规定对三次犯盗窃罪的判处流行的累犯加重处罚,多次犯同类罪的惯犯;另一种是“更犯重其后犯之事”,即前罪已经判刑,而又犯各刑以上的罪。这两种累犯都反映了罪犯的恶性较大,故社会危害性较大,唐律予以重惩。
二罪从重。即数罪并罚原则,唐律对“二罪以上俱发”采取“以重者论”类似现代刑法中的“吸收原则”。具体规定如下:某人同时犯两个以上罪,只对重罪处罚,余罪不论;数罪相等,取一罪处理,余罪不论;一罪已经论决,余罪后发,其刑若与已判罪相等,不再追究;如后罪重于已判之罪,则以后罪的刑差加于前罪之上。
准五服以治罪。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唐律继承晋律的“准五服以治罪”,其使用原则是:尊长杀卑幼,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卑幼杀尊长,服制愈重,处刑愈重,服制愈轻,处刑愈轻。若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则服制愈重,处刑愈轻,服制愈轻,处刑愈重。
老、幼、废、疾犯罪减免,又称为矜恤原则。唐律规定:年70以上,15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年80以上,10以下及废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年90以上,7以下,即便犯死罪亦不加刑。对老少废疾减免刑罚是儒家“仁政”思想的体现,这些人一般不会给社会带来多大的危害,对他们进行刑罚减免以来可以为统治者博取仁政的美名,对统治秩序也不会造成影响。
同居相为隐。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窝藏罪犯,可以减免刑罚。唐律规定,同居共财之人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之间,互相窝藏犯罪或通风报信,还有奴婢窝藏主任皆不追究刑事责任;小功以下的亲属之间相为隐,可以减轻处罚;但对于十恶罪的前三恶,不得容隐。同居相为隐是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但同居相为隐更为完备,表现在:其一,它按亲等规定了减免刑事责任的范围,体现了亲亲原则,其二,规定对前三恶不得容隐,较好地处理了犯罪容隐问题上国家和家族利益
的冲突,既维护了伦常,又有利于巩固封建政权。
轻重相举,即类推原则。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唐律规定按“轻重相举”的原则处理,即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条款以类推其罪;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条款以类推其罪,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唐“轻重相举”的类推原则使得法网更为严密,也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化外人相犯。所谓“化外人”,按《疏议》的解释即外国人。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上述规定的意思是,同属一国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犯罪,由唐政府按照该两个外国人所属国国家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犯罪,由唐政府按照唐律处理。这是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一个法律原则,在当时世界各国也是罕见的,既维护了国家主权,也能尊重外国人的法律和习俗。
6、试析唐律的特点
答:唐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制臻于完备
首先,法律形式的体系化。律、令、格、式在唐朝有明确的界定,且四种法律形式是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封建法律由庞杂、界限不明到唐朝发展为完备周密的体系。其次,法律内容空前完备。唐朝的法律内容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审判等各个方面,且各方面的制度规定也比较完善全面。再次,法律解释的精当。《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分别对律文进行解释、补充、阐释、答疑,对律文采用限制、扩张、类推、举例、辨析、创新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言简意赅,逻辑性强,表现了极高的律学水平。
(二)礼法合一
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儒家的精神原则已经完全融合到法律中,两者水乳交融,合而为一。唐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了这点。
首先,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如八议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矜恤原则等等。其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再次,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最后,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三)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对犯罪的处罚最为宽大,表现如下:
第一,重罪条款大为减少;第二,废除了酷刑、肉刑,无论和秦汉相比还是和明清相比,都显得最为平允;第三,株连范围最窄。
7、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而且唐律的内容成为了这些国家修订法律时的参照典范,有些国家甚至直接照搬唐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仅做小的修改。这样,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8、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答:唐朝在继承前代法制的基础上又做了变革,终使其法制集秦汉以来立法的大成,而成为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它不仅对唐朝的繁荣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蓝本;另外,唐律还传到东南亚各地,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一)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以后的几代立法都深受唐律的影响,其主要刑法典都是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宋最主要的刑法典《宋刑统》对唐律律文和疏议进行了全部抄录;金《泰和律义》的篇章结构和唐律相同;元、明、清三代的法制尽管与唐律有一定的差异,但内容变动不大。因此,唐朝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二)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刑法志》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
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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