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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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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很多少数民族的统治者都积极学习汉族地主阶级的先进统治经验,这些少数民族政权在学习过程中,大量进行修律活动,并积极吸收汉族知识分子和律学家参与,所以北朝的法制更多得继承了魏晋以来律学的发展,北朝的法制也出现繁荣的景象。而南朝政权多是以难逃贵族为代表建立的争取,偏安一隅,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恰又盛行佛教和玄学,这一社会风气和南朝政治统治者的身份一经结合,即导致了南朝统治者普遍轻视名法,士大夫阶层形成了以清谈为高逸,法理为俗务的风气,导致南朝的律学衰落,立法沉寂。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官当制度。官当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以官抵罪始于西晋;《北魏律》对官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期继承了官当制度。

二、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教。再则如“存留养亲”制度。即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

其次是“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

第六章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一、关键词解释

开 皇 律:隋开皇元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刑律,他们总结三国两晋

南北朝刑典的经验和成果,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审阅刑部的奏报,发现年断狱至万数,认为律文还是太过繁密,又令苏威、牛弘修订刑律,削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杖罪1000多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确立了12篇500条的律典体系,创立了“十恶”制度,确立封建五刑制度,继承并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关了得特权制度等,是隋朝法制成就的集中体现。

贞 观 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进行了全

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元637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的处死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法制较以往的显著进步;二是创设加役流刑,取代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三是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以后各朝对唐律虽有修改,但删改幅度不大。

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其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仅

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并将《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十 恶:隋《开皇律》首创“十恶”制度,严惩危机封建皇权、政权和违反伦理纲常的十

种重罪的制度。唐律予以继承,并加以完善。根据《唐律疏议·名例律》的规定,十恶分别是:(1)“谋反”即“谋危社稷”,即意图推翻皇帝的统治;(2)“谋大逆”即“谋毁宗庙、山陵即官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祖庙、皇陵和宫殿;(3)“谋叛”即“背国从伪”,即图谋被判国家,投降敌国或伪政权;(4)“恶逆”,即殴打、谋杀尊长亲属;(5)“不道”,即适用凶暴手段致人死亡,或蓄养毒虫、使用邪术害人,简言之即恶性杀人行为;(6)“大不敬”,即指侵犯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的一切言行;(7)“不孝”,即告、骂祖父母、父母,或供养有缺,或别立户籍存私钱,私自婚娶,父母去世,匿不举哀等行为;(8)“不睦”,即家族成员之间的侵犯行为;(9)“不义”,即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10)“内乱”,即家族内部的乱伦行为。“十恶”主要是两个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和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唐律把“十恶”列于篇首,作为刑事打击的重点,予以严惩,其具体规定,一是量刑从重,二是常赦不原,三是决不待时,四是不得享受特权。

八 议:“八议”制度是指八类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不得擅断,需将所犯罪行及应

议理由奏请皇帝裁决的制度,“八议”特权的主体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亲”即皇亲国戚;“故”即皇帝的故旧,多指布衣之交;“贤”指大德行的人士;“能”指有治国安邦大才干的人;“功”即曾经为国家立过大功劳者;“贵”即大贵族,大官僚,指三品以上的官或公爵以上的爵位的人;“勤”即为国家勤勤恳恳工作且经涉艰难的人;“宾”即指前朝皇帝及其后代别尊为国宾者。上述八类人犯死罪,司法官吏交由皇帝后,皇帝将其交中央司法机关集体评议,列具应适用的法条,再交由皇帝裁断,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均可降为流罪,但若犯“十恶”罪的,不得享受八议特权。

官 当:指官吏犯徒流罪可以以官品抵当刑罪。唐代的官当制度非常完善,其规定,五品

以上官犯私罪,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犯公罪则各当一年。若犯流罪可折成徒刑,唐律还将赎刑作为官当的补充,即若罪大官小,不尽其罪,余罪收赎,若官大罪小,则流官收赎;官吏以官当罪后,一段时间后仍可以当官。

同居相为隐:即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互相窝藏罪犯,可以减免刑罚。唐律规定,同居共财之

人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之间,互相窝藏犯罪或通风报信,还有奴婢窝藏主任皆不追究刑事责任;小功以下的亲属之间相为隐,可以减轻处罚;但对于十恶罪的前三恶,不得容隐。同居相为隐是汉“亲

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继承和发展,但同居相为隐更为完备,表现在:其一,它按亲等规定了减免刑事责任的范围,体现了亲亲原则,其二,规定对前三恶不得容隐,较好地处理了犯罪容隐问题上国家和家族利益的冲突,既维护了伦常,又有利于巩固封建政权。

轻重相举:即类推原则,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如何处罚,唐律规定按“轻重相举”的

原则处理,即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条款以类推其罪;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条款以类推其罪,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唐“轻重相举”的类推原则使得法网更为严密,也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六 杀:唐律根据杀人的情节将杀人区分为“六杀”:即“谋杀”(预谋杀人,尚未实施)、

“故杀”(事先无预谋的故意杀人)、“斗杀”(在斗殴中将人杀死)、“误杀”(错认了对象而将他认杀死)、“过失杀”(意外事件而致他人死亡)、“戏杀”(以力共戏,如比武中导致杀人)。根据“六杀”的危害性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误杀、斗杀减故杀罪一等处罚,戏杀减斗杀罪二等处罚,谋杀一般减故杀罪数等处罚,过失杀可以收赎。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刑法的完备与立法技术的发展。

六 赃:唐律将以非法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规定为“六赃”罪,即受财枉法(官吏收

受贿赂而为他人枉法裁判的行为,常赦不原)、受财不枉法(“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的受贿行为)、受所监临(官吏私受部民财物的行为)、坐赃(官吏得了不该得的财物,适用范围极广)强盗、窃盗、其中前四项与官吏有关。

保 辜:即对伤害结果不能马上确定的,先设定一个期限,名曰“辜限”,在“辜限”内

受伤者死去,加害人承担杀人的责任,限外死去或者限内因他故死亡者,加害人只承担伤人的责任,唐律以这种方式来确定伤人者的刑事责任,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化外人相犯:所谓“化外人”,按《疏议》的解释即外国人。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

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上述规定的意思是,同属一国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犯罪,由唐政府按照该两个外国人所属国国家的法律处断;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犯罪,由唐政府按照唐律处理。这是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结合的一个法律原则,在当时世界各国也是罕见的,既维护了国家主权,也能尊重外国人的法律和习俗。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合称为“三司”。唐朝对特别

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三司推事”。对地方不方便解京的重案,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前往鞫审,称为“小三司”。三司推事司明清会审制度的起源。唐三大司法机构既有分工,又有监督制约,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及皇帝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

仇嫌回避制度:为防止司法官吏因亲属、师生、或仇隙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唐律规定凡有上

述情况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该司法官回避。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对法官回避问题进行规范,这一制度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死刑复核制度:唐律规定,死刑判决,均需报刑部复核,经中书门下省详议,并奏报皇帝后

才具有法律效力,这即是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判决生效后,执行前都必须向皇帝再做请示后才能执行,以让皇帝再作最后思考,这是死刑复奏制度。死刑的复核、复奏制度对于防止重大冤假错案有一定积极意义。

二、问答题

1、试述《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答:唐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集中在《名例律》中,其各项制度并非唐律所首创,而是对前代制度的借鉴、继承和发展,唐律对前代的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和提高,使得封建法律制度体系更加系统、科学和完备。《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下面几方面来看:

五刑。唐律继承了隋五刑制度,仍然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五刑,其他还有连坐、缘坐和籍没等。笞刑是主要用荆条抽打犯人的腿、臀部的刑罚,从10下到50下,分为五等,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刑罚,有耻辱和教育结合使用的性质;杖刑是用竹木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的刑罚,从60下到100下分为五等;徒刑一种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分为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等;流刑是将罪犯押送到边远地方,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的刑罚,分为三流、加役流、长流等三种;死刑,分为绞、斩两种。唐律也规定了五刑的收赎制度,即疑罪、官僚贵族及其亲属,以及老、幼、废犯罪的特殊情况,除“十恶”和少数犯罪外,均可以收赎,自笞10到斩,分别收赎铜1斤到120斤不等。

十恶。唐律继承了隋的十恶制度,并使其更加完善。“十恶”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十恶主要打击两个方面的犯罪,一是威胁、损害皇权及封建政权的犯罪,一是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关系的犯罪。十恶制度为于篇首,是刑事打击的重点,要予以严惩,主要是从量刑从重、常赦不原、决不待时、不得享受特权这四个方面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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