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完善物流企业发展政策 (1)引进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政策。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和国内50强、5A级物流企业)在青岛设立总部、区域总部需要租赁办公场地,公司注册地所在区(市)政府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参与重组、兼并、收购各类传统物流企业,在组建新物流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予以免交,并依照有关税收政策减征或免征契税。 (2)城市交通管理政策。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市物流办共同研究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的相关标准,调整公安、交通部门现有城区货运车辆交通管制办法,在加强交通标识控制和交通时段控制的基础上,完善货运车辆的城市运行许可控制,为城市配送车辆在专业市场、商场、百货店、超市等市内商业网点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3)运输车辆管理政策。凡在青岛市登记注册的集装箱专用车辆、大件运输车辆、海关监管车、冷藏运输车以及15吨以上厢式货车在市管收费公路按三类车标准缴纳过路过桥费;出台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车型系列推荐方案;鼓励甩挂运输,完善甩挂车辆的注册、运行、安全管理等政策。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和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对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物流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延续抵免,但最长抵免期限不超过5年。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物流技术改造项目,自用进口设备减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在青岛市新办独立核算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或经市物流办认定建设标准A级以上的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其新增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收入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补助,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给予50%补助。 (6)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全市大中型工商企业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从中提取30%用于补助该企业。上述企业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30%补助后 43
仍不能弥补部分,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从该企业因物流业务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助。 (7)物流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政策。对物流企业创建的省级以上服务名牌和著名商标,按青发〔2008〕4号文件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2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2A、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10万、15万、20万元。 (8)物流项目用地政策。现代物流业集聚区域的企业,将自有划拨土地自行改建为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经认定为现代物流项目后,可按工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土地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物资交易部分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商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出让金按该项目所在土地级别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收取,物资交易部分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0%。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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