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8 本所只对提供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委托检验的检验结果可以用行文的方式报告。
3.9 委托方对委托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委托检验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所或上级检验机构提出复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10 委托检验的收费应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协商收取。
3.11 因检验技术、检验条件达不到或无检验标准(或方法)而不能收检的,应向委托方做好解释工作,并设法协助联系其他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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