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保证公司各项政策措施的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各项目部制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公司总经理 审核签发)。
第三条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 8时至 12时,下午 2时至 5时30分;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时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条 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
第五条 所有员工上班均须亲自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签到;违犯此条规定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
第六条 公司每天安排人员一名监督员工上班签到,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报至财务科,财务科据此核发全勤奖金及填报员工考核表。
第七条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签到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八条 上班时间开始后 5分钟至 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 30分钟 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 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 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九条 员工外出(在县城区)办理一天内的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办公室)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
第十条 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即扣除当月全勤奖,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
第十一条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3次者扣发全勤奖 50%,达 5次者 扣发 100%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扣发当月全勤奖,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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