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将社区矫正严格限定为刑罚执行活动,这对于一个社区矫正还处在试点阶段的国家而言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在一项新制度引进初期,相对保守的处置态度可以尽可能避免与法律移植相伴而生的“水土不服”所带来的动荡,也为该项制度的本土化并非所有非监推进预置了广阔的操作空间。当然,
禁的刑罚执行活动都应纳入到社区矫正的范围内,社区矫正着重于矫正过程中社区功能的发挥,因而“被对于试点过程中社区功能发挥不明显的诸如对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的矫正是否,《刑法修正案(八)》应纳入社区矫正立法的内容至与制度引进初期所应少是犹豫了。更为重要的是,
具备的保守性相比,在社区矫正实践不断深入并亟将社区矫正的性质仅仅囿于刑待立法约束的当前,
罚执行活动是否妥当,则更值得探讨和深究。鉴于笔者认我国现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结构和体系,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进行分析:
(一)将社区矫正引入行政处罚领域之设想社区矫正在国内7年多的试点实践证明了该制度相对于监禁矫正而言具有防止交叉感染、再犯率低、行刑经济等多种优点。制度本身的优劣固然是衡量域外制度本土化效果的一个重要标准,而对这一标准的考量显然不能仅仅依附于作为该制度载体的体现为文本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推进该制度本土化的进程中,该域外制度背后的社会支持系统以及与该制度相配套的规范体系是我们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因而,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有效移植,也有必要对国内外社区矫正制度背后的刑事立法模而简单粗暴的式尤其是刑罚结构进行比较分析,
“拿来主义”只会造成混乱。具体而言,与许多国家我成立犯罪只考虑行为性质的刑法规定不同的是,即成国刑法采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立犯罪不仅要求行为的性质符合犯罪的法定要件,而且在量上也必须达到法定的标准,这就导致大量的具有犯罪行为性质又达不到法定的量的标准的违法行为被排斥在犯罪之外。对于这些行为,我国则通过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等行政手段予以规制。在国外,比如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面比较领先的美犯罪被分为重罪、轻罪、微罪和违警罪四类;德国国,
的刑法典也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实际上,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大体上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的重罪,而对于国外刑法典中所谓的轻罪、违警罪则都散布采取何种立法模式,其本身于行政法规中。当然,
并无好坏之分,但是社区矫正在国外作为刑事执行领域的制度可以适用于犯轻罪或违警罪的罪犯是无疑的,而在我国,对游离于犯罪圈之外却与国外的轻罪、违警罪同质的违法行为适用的相关行政处罚能否纳入到社区矫正的范围,则是我们在推进社区矫正本土化过程中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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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的规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主要有四种:警告、罚款、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行政拘留。其中前三项在执行方式上具有即时性,处罚主要侧重于惩罚性而并无社区参与和社会人员帮教违法人之切实需要,并且公安机关独自就可完成,因而将这三项处罚纳入社区矫正并无必要。尽管有些国家将财产性处罚比如美国社区矫正就也作为社区矫正的内容之一,
包括赔偿和罚款的形式,但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旨趣就在于利用和整合社区资源监管帮教矫正对象,如果将治安处罚中的罚款也纳入其中,反而有使行政拘留虽属社区矫正外延过分膨胀之虞。另外,
于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式,但执行期间相对并罚不超过20日),因而也无必较短(最长15日,
要设置类似刑法中缓刑、假释等宽宥制度使违法人我国的治安管理处接受机构外之处遇。总的来讲,
罚基本能够与刑事处罚相衔接,其处罚的方式和力度也决定了引入社区矫正不可行,也无必要。
然而在我国应对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外,还存在着一个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的设置初衷在于应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给予行政处罚又不足以达到惩戒目的的人员,而最终却演变成为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之间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劳动教育对惩处力度大,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间可长达3象宽泛,
年(必要时可延长1年),其消极作用日益显现,实际上劳动教养制度已经饱受诟病。目前,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活动已开始进行,将取而代之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已被列入国家立法规划,有关部门也其改革的重点就已开始劳动教养改革的试点工作,
在于将它的处罚功能向教育矫治功能转变。以前的劳动教养是一种封闭的、监狱式的管理,其实这并不要突出劳动教养之教育矫治利于对违法人的改造,
的功能,半开放或开放式的矫治模式是其发展的趋势,而这与社区矫正的运行理念是相暗合的。因而,笔者认为可以将劳动教养中限制人身自由的矫正措施纳入社区矫正,这也有利于整合各方资源提高矫在2005年该法的草案中就曾有这样正效果。其实,
:“根据你违法的严重程度,的设想决定你白天在外工作,晚上必须回来。或者是白天在矫治所面劳动、
”这种半开放的机构处遇模式,劳动,晚上回家。正是国外社区矫正中的中途训练所或中途之家的运行模式,它对于违法犯罪人的社会化改造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内部分地区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中途之家”已开始了建立的探索,而以劳动教养改革为契机,将劳动教养场所改造为中途训练所不失为一种既节约社会资源又能满足矫正机构建设需要的举措。另外,有学者也提出了“将劳教干警改造”、“将劳教经费转变为社区矫正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经费”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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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方案无疑有利于集中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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