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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区矫正立法进路之分析(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2-21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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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这两类罪犯。在这么多年的试点推行过程中,实践部门也是一直将他们作为矫正的对象加以监管和帮教,而《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却未将这两类罪犯纳入到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内,至少说明在立法者看来,对在制度上还不成熟。实这两类罪犯实施社区矫正,

际上社区矫正的范围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一个焦点。暂予监外执行是监禁矫正中的一种变通措施,主要针对因患严重疾病而需保外就医的罪犯。该类罪犯由于其自身身体原因往往根本无法参加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等社区矫正项目,在实践中更有罪犯因为自身患有不能收监执行的疾病而有恃无恐,甚至拒绝接受矫正。同时,剥夺政治权利属于资格并不包含自由刑的内容,而社区矫正对社区服刑刑,

人员的监管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因而将被剥实际上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作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是限制了其合法的未被法律剥夺的人身自由,这种“监管”实际上超出了“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所能包含的内容。对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犯的刑罚执行,在与其更为契将其纳入到社区矫正合的刑罚执行制度面世之前,

的范围内或许只是权宜之计,而要继续推进对这两一种与两者高度匹配种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实践,

的更富个性化的矫正制度则亟需建立,以应对理论的责难和试点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

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变更也是《刑法修正案(八)》的一大贡献。以往由相关司法性文件与刑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的不协调所导致的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的分离,一直制约着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的日常管理过程中职能的发他们往往由于法律授权不足而面临执法尴尬。挥,

而拥有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并不参加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上公安机关的工作重心在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并且任务繁重,其极其有限的精力根本无法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效果,况且由行使刑事侦查职能的公安机关负责监外刑罚的执行也不符合刑事诉讼程序中公、检、法、司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不利于权力的制约与平衡。而由司法行符合行刑一体化政部门担任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

的理念,将非监禁刑与监禁刑一道由独立的专门机关负责执行,统一行刑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刑的高度专业性、行刑规范要求与行刑权分散的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并且,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是与社区刑罚执行的开放性相符合的,其在组织运用社会力量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实践也证明,司法行政机关能够胜任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刑法修正案(八)》工作删除了原刑法中管制、缓刑、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而代之以规定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和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纠正了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

[1]

执法主体的不适合规定,并且尽管在字面上没有直接确立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地位,“依法”但规定社区矫正要进行,实际上也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现行有关社区矫正执行主体规定的司法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并为以后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这其实也就间接地解决了社区预留了一定的空间,矫正执法主体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在对管制、缓刑的修即规定对被判处改过程中还增加了禁止令的内容,

管制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况,

”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作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内容之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若违反则会引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后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则不存在收监执行的果,

《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服刑问题,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人员违反禁止令的

。然而此条仅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规定了违反禁止令的惩罚机关,对于禁止令的执行机关却未作规定。从此次刑法修改的本意来看,其因而作为矫正内容之一的目的在于加强社区矫正,

禁止令的执行也应统一由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即司法《刑法修正案(八)》行政部门负责,而将惩罚权从中独立出来由公安机关行使,显然是与行刑一体化相悖的,司法行政部门作为社区刑罚执行机关的独立地位无法体现。并且,惩罚权和执行权的分离使公安机关惩罚权的行使依赖于矫正工作人员的处罚意见从而增加了决定过程的主观性,而增加程序的繁琐和期间,也导致对矫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反应的迟滞,这将极大影响矫正工作开展的效果。

,《刑法修正案(八)》总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吸收了试点工作开展的成功经验,尤其是间接解同时对实践中暴露决了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问题,

出的一些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修正,立法者的努力值得肯定。当然,随着实践的继续深入和进一步的立法论证,刑法中有悖行刑基本理念和不合时宜的社区矫正中其他最一些规定还应进一步作出调整,

基本的问题也应当在刑法和刑诉法中得以适度体现。在此基础上,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应尽快提上日程,规范社区刑罚的执行,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指引。

[2]

二、社区矫正立法应涵盖的内容

社区矫正最初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起源于而在我国生根还只是近几二战后的英美法系国家,

年的事情。尽管各国社区矫正制度涵盖的内容不尽一致,并且其所囊括的范围也会随着各自国内实践的深入而呈现出扩张或限缩的趋势,但毫无疑问,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是这一制度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部分。我国在对这一制度进行移植的过程中,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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