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人及其所属私立学校教职员退休抚恤离职资遣条例问答Q & A
決議通過,於同年3月18日以院臺教字第0980081826號函送立法院審議。依草案第41條,為相關建制準備及宣導需時,授權行政院訂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查勞退新制於93年6月30日總統令公布,由於勞保局需有前置作業準備時間、企業也須調整經營型態,以及勞工也須評估適用新舊制之好壞,有關施行日期設有緩衝期一年,訂自94年7月1日施行。爰本條例如順利於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通過,衡量儲金管理會籌備及學校、政府籌編預算所需時間,擬暫訂自99年1月1日施行。
Q7. 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教人員參加退撫新制之可行性?
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比照公教人員參加退撫新制擬議,早自84年教師法施行後,教育部即成立專案小組,研商公、私立學校教師一體適用之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並於88年8月5日將該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惟各機關對該草案所提將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納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部分,有所顧慮。基於公私立學校屬性不同、大幅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及退撫基金整體提撥率提高,將引起現職公校教育人員反彈等理由,爰確定公私立學校教師允宜仍維持分別適用不同退撫基金之制度辦理。
又,依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第三次精算報告,教育人員月退休金成本約為一次退休金之2.7倍,精算最適提撥率應達33.1%,遠高於現行12%,是以銓敘部正持續檢討月退制度,研議多項改革措施。以現行私立學校退撫僅提供一次退休金情況下,潛藏負債即達416億餘元,若適用公教人員月退制度,推估潛藏負債將暴增為1,123億餘元,使教育人員潛藏負債由原4,899億元增為6,022億元(增加23%),並加速基金破產時程(原預估117年)。屆時多數私立學校教職員所繳準備金,將被退休人員提領殆盡,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目前教育部所擬私立學校退撫條例係採個人帳戶制,由教職員、學校、政府共同提撥,所撥繳的每一塊錢均進入個人帳戶,歸屬個人權益,不會挪為他用,獲得較佳保障。故私立學校教職員仍以適用獨立退撫制度為宜。
Q8. 教育部推動私校儲金制過程中,已完成那些溝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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