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对中介机构所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执业道德、服务质量、工作成效等实施动态评价和综合评级。具体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不良行为和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抽取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不按规定程序选择,且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移交监察部门实施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中签后,中介机构拒绝提供服务的,由公管办通知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抽取6个月,抽取单位可以重新抽取。入库期间累计发生2次的,给予出库处理,1年不办理其入库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作出库处理,1年内不接受入库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被暂停抽取和出库期间,不得参加后续的项目抽取,已中签项目仍按原合同履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需要选择中介机构的,应统一使用市级中介机构库。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市级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114号)、《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抽取使用办法》(宁财购?2010?4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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