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本细则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应盖章和签字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文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工程业绩,与省水利厅核发的《在吉水利施工企业信用档案手册》登记内容不符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未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合格的;
(七)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资格、专业、年龄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所承担的项目尚未完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专职安全员在所承担项目施工期间,履行了相应的变更手续,但其项目尚未完工的;
(八)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九)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未指定牵头人及未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的;
(十)投标文件计划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依法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1人和从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专家组成。采用合理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由57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由 79人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来自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2人。随机抽取的专家,一年内在省政务大厅参加水利工程施工评标次数一般不得超过5次。
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并且须经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政务大厅和招标代理机构现场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监督人员允许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进入评标现场的人员,在评标专家全部进入评标现场之前不得离开。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应当回避:
(一)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
(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一)监督人员宣布评标工作纪律和注意事项;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三)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和项目情况;
(四)在随机抽取的专家中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评标委员会熟悉招标文件,掌握评标办法和标准;
(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评审;
(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详细评审;
(八)评标委员会进行汇总,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报价审核评估时,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三)投标人报价漏项时,除备用金按规定的比例计算计入外,以所有投标人该项报价最高的数额计入。 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需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拒绝其投标,按废标处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有效投标文件不足3个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
全部投标;投标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评标。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及标准评分,按照投标得分从高到低顺序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总结报告》报水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中标结果要通知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及时向水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履约保函,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的,中标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吉水建管〔2008〕2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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