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关于《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有关热点问题的说明
2009年8月30日,呼伦贝尔市政府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就有关热点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什么是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二、我市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内政发<1993>26号)、呼伦贝尔盟公署《关于建立和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呼属办字<1997>1号)等一系列文件,也要求各地建
立价格调节基金,“基金来源可根据当地情况,多渠道筹集,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从1994年起,我市各地先后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在抗击“非典”、扶持主要农产品生产、救助低收入居民生活等价格实践中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成功经验。
三、我市早在1997年就建立了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且各旗市政府都相继出台了具体征收办法,市政府为什么还要出台《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有关要求, 1997年呼伦贝尔盟公署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并出台了《呼伦贝尔盟副食屏价格调节积极管理办法》,各地都参照该办法陆续制订出台了当地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自此,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我市建立并施行。但由于各地出台的办法都是行政公署时期制定的文件,时至今日文件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已经遭到征收对象的质疑。而且该文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发的,过去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名称、征收项目及标准已经不适应新形势需要,这些都给价调基金征管带来很大困难。例如,呼伦贝尔撤盟设市,市名发生变化,特别是在当前价格实践工作中,价格调节基金不仅仅用于副食品价格的调控,价格异动时期已在很多领域使用,如“非典”、洪水、冰冻时期,各地都投入使用了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
价格。因此,原办法 “呼伦贝尔盟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名称已不适合当前经济形势。另外,原办法只在住宿、餐饮、服务、娱乐、修理、交通运输、建材、商品房、成品油、烟、酒、销往盟外的粮油及副产品化肥农药、培训班、行政事业收费等行业进行征收,征收标准5‰-5%,征收范围窄、标准高,征收难度大,新办法修改为在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新办法征收范围更加宽泛,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额度,使价格调节基金能够在更多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由于随着形势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原办法和各旗市区制定的办法在征收、管理、使用上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因此,今年3月我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上报市政府,同时提出了修订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建议,并起草了《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非常重视我们的意见,组织价格、财政、税务、审计、法制等部门多次讨论和修改,经2009年8月31日政府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四、新的价格调节基金办法都在哪些方面作了修改
新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修改:一是在办法名称、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上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办法统一了征收范围、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新办法较原办法征收范围更加宽泛,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额度,使价格调节基金能够在更多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新办法减轻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单位的负担,降低了征收的难度。二是修改后的办法在管理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基金使用方向也更为明确,审批手续更为严密。三是修改后的办法在征收方式采取税务部门代征的形式,这样既降低了征收成本、简化了征收程序,又能避免少征、漏征。四是修改后的办法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各旗市区政府制定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避免了各地征收范围不一致、标准不统一给征收工作带来的难度。
如果说97年盟公署制定的《呼伦贝尔盟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标志着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我市得以建立,那么修订后《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则标志着我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历史新阶段。
五、新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有哪些
新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统一征收范围、标准,过去各旗市区政府制定的征收办法全部作废。
征收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均按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征收标准: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的1‰。 征收方式: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实行按年计算,半年征收。即上半年的在二月份征收,下半年的在八月份征收。
六、价格调节基金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食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四)支持重要商品储备;
(五)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能否减免,有何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符合国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减税、免税、缓税政策的,可申请减征、免征或缓征。
(二)对已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纳税人免征。 (三)安臵残疾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5%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可以免征;安臵残疾人员总数占l0%以上,未达到35%的企业,可以减半征收。残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
(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开发建设免征;
(五)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建筑、娱乐、广告、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等行业除外),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和免税证明予以减征或免征。
(六)义务和学历教育、公办医疗卫生、托幼行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
(七)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减免政策的; (八)政府决定免征的。
呼伦贝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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