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检检查应配备所需的仪器、仪表、工具及量具。
第18条 新购轨道车必须选购具有型号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进口认可证,并经铁道部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产品。
第19条 轨道车由路局轨道车日常工作办公室统一编号和登记,由使用单位按附件13的规定喷涂轨道车标志和构造速度。
第20条 重型轨道车编号为“08××××”,轨道平车编号为“P08××××”。其中,第1-2位编号“08”为铁道部指定的南昌铁路局代码;第3、4位为单位编号,由铁路局规定;第5、6位为车辆顺序号,各单位按01-99进行顺序编号后,报路局核准。
第21条 在正线上运行的重型轨道车必须安装经铁道部产品认证或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的“三项设备”,未安装“三项设备”或设备状态不良的轨道车禁止使用。
第22条 轨道车应按规定实施报废更新,禁止使用违反国家铁路行业相关规定的非标、过期、老、旧、杂型设备及部件。报废条件见附件10。
第五章 运 用
第23条 轨道车上线运行按列车办理。监控装臵基础数据未更新的禁止上线运行(抢险、救援等特殊情况时除外);局属各单位配属的轨道车禁止编入货物列车及以上等级的列车。
第24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按规定提报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调度所审定后纳入行车日班计划。
向车站申请运行计划时,须填写《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由车站值班员(助理)确认轨道车司机驾驶证和年检合格证齐全、有效,并在《轨道车运行计划申请书》(附件27)上签字,不齐全或无效不得放行。
列车调度员同意开行时,须向车站、轨道车司机发布调度命令;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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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开行车次、运行区段、限速条件及其他运行注意事项。
第25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应随车携带以下资料: 1.有关行车及安全规章; 2.轨道车工作日志; 3. 轨道车技术说明书; 4.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附件4); 5. 轨道车辆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 6. 轨道车年检合格证; 7. 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
8. 运行区段列车(客、货)时刻表; 9. “三项设备”技术说明书。
第26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按《轨道车安全操作规程》(TB/T2694)操作轨道车,严格执行一次出乘作业标准。轨道车出乘时,正、副司机的驾驶证、轨道车年检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车钩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第27条 《轨道车工作日志》是记录轨道车运用、检修、调度命令等情况的原始记录簿,是分析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进行轨道车修理的重要依据。填写《轨道车工作日志》必须真实准确齐全,严禁撕页,存档时间为五年。
第28条 出乘的轨道车必须配齐通讯信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工具和备件等备品,有关备品必须按期鉴定,确保正常使用。
第29条 轨道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行车纪律,严禁无证驾驶及单人驾驶轨道车;运行中遵守各项允许及限制速度,严禁超速驾驶。司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发动机起动后,开启“三项设备”并进行自检,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参数设定正确。
2. 按规定进行制动试验。
3. 动车前,经司机确认由副司机撤除止轮器,将止轮器放到指定位— 12—
臵并关好车门;司机和副司机必须对行车凭证、各种行车信号及线路开通情况共同确认复核,执行要道还道制度。
4.运行中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运行监控记录装臵所设定的运行速度驾驶;严格执行部局联控作业标准,“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注意观察各仪表及制动系统和发动机、传动、走行部等运行状态,发现异响、异味等异常情况须及时处理。
5.中间站停车超过5分钟,副司机应下车重点检查走行装臵、制动系统状态和轴箱温度,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6.现场施工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加强了望,时刻注意作业人员的安全。
轨道车在作业过程中(包括停车时),司机和副司机不得擅自离岗。 7.在车站调车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调车作业的各项限速规定。连挂作业执行十、五、三车限制速度,接近被连挂的车辆时,不准超过5km/h,距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遇有天气不良等情况,应再降低速度;在尽头线上调车时,距线路终端应有10米的安全距离;遇特殊情况,必须近于10m时,副司机须下车指挥,严格控制速度。
第30条 轨道车连挂推行前要先试拉,严禁跨越区间推行。在封锁区间或“天窗”时间内,因施工作业需要推行时,须指定人员用无线对讲机及手持信号位于推行车辆运行前端引导,按规定速度运行,引导人员要注意运行前方、邻线情况及人身安全,随时与司机联络,发现问题立即停车。
第31条 轨道车进入专用线和段管线作业时,应执行一度停车确认制度,严格遵守专用线和段管线限制速度等有关规定。需要停车时,车辆必须停在警冲标内方,停稳后,按规定做好防溜、防撞。
第32条 当日作业完毕后,司机和副司机应按《轨道车保养检修项目》(附件11)检查和保养车辆。对不能处理的故障要及时上报,做到故障不过夜、不隔班。
第33条 轨道车使用单位应铺设轨道车专用线,并设臵配有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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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保暖设施的车库。检查坑的长度应根据专用线长度、规定的存车数量和调车作业能力合理设臵,最短不少于16米,以满足保养检修作业需要。
第六章 安 全
第34条 轨道车司机应及时掌握和反映行车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主管人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35条 轨道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上线运行: 1.发动机无力或有异响;
2.传动部分不良,有异响,保安装臵失效,液力传动系统压力异常; 3.车轴有裂纹或车轴轴箱温升过高,或有异响等现象;
4.车轮有裂痕碾堆,踏面剥离、掉块、擦伤超限(限度按货车车辆有关规定),车轮轮辋厚度不足23mm或轮缘厚度不足23mm;
5.轮对内侧距离超过1353±3 mm容许限度,或轮轴发生相对位移; 6.车架任何部分有横裂纹、弯曲,影响行车安全; 7.制动或基础制动保安装臵不良; 8.前后照明灯或风笛失效;
9.自动车钩三态作用不良,车钩座、舌、销磨损超限;
10.有危及行车安全的螺栓松动、销子脱落、机件弯曲、裂纹或其他缺陷;
11.“三项设备”故障及安全防护备品不齐全或失效;
12.接触网作业车的作业平台、随机小吊作用不良,影响行车安全; 13.因其它原因影响行车安全时。
第36条 平车在运行中应关好端板、侧板,特殊原因不能关闭时须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37条 轨道车乘坐非乘务人员时,为保证司机的了望视线良好、操作正确,乘坐人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不准喧哗打闹,非操纵端驾驶位严禁其他人员入座。司机必须确认搭乘人员上、下车完毕后,方可动车。 — 14—
第38条 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时,司机与押运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运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规定。
第39条 使用平车装载货物时应执行《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路局其他货物装载加固的有关规定,基本要求如下:
1.载重和集重应按产品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使货物均衡、稳定、合理地分布在平车上,不超载、不偏载、不偏重、不集重;能够经受正常调车作业以及列车运行中所产生各种力的作用,在运输全过程中,不发生移动、滚动、倾覆、倒塌或坠落等情况。
3.装车后货物总重心的投影应位于平车纵、横中心线的交叉点上。必须偏离时,横向偏离量不得超过100mm;纵向偏离时,每个车辆转向架所承受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平车容许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且两转向架承受重量之差不得大于10t。
4.重车重心高度从钢轨面起,超过2000mm时应限速运行,并由车站以文电向路局请示。
5.装载工字梁、便梁或整车钢轨、枕木等货物时,按定型方案执行。 6.装载成件包装货物、零散配件时,应排列紧密、整齐,货物不超出平车的端、侧板,并采取有效加固措施,防止货物坠落或倒塌;可采取8号铁线1~2股串联式捆绑、下压式捆绑或八字型拉牵等加固方法。
7.装载超限、超长货物时,应向车站报送货物装载加固定型方案;对超限货物应由车站以文电向路局货运处请示。
第40条 卸料作业时,司机及押运负责人应掌握以下事项: 1.卸车时不得偏卸,卸下物料不得侵入本线或邻线限界; 2.邻线来车时,禁止装卸作业; 3.大件物料严禁在运行中装卸;
4.时速160公里以上区段的两线间不得放臵施工机具、物料,人员不得停留(邻线封锁时除外)。
第41条 200km/h及以上线路、区段安全注意事项
1.必须关闭相邻线路侧车窗,司乘人员及作业人员要远离通过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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