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7】 两审终审制度
本部分常考点: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易错点提示】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VS 与婚姻关系有关的案件。离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一审终审 【提示】小额诉讼中作出的管辖异议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6、小额诉讼程序
【知识点8】 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一、网购合同的地域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买受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例子:在淘宝/京东充话费、支付宝买电、爱奇艺会员看宋仲基 2、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网购合同:收货地+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需约定优先 二、专属管辖
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1)】并非所有与不动产沾边儿的诉讼均属于此处的“不动产纠纷”,而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易错点提示(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注意: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是限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易错点提示(1)】如果遗产散在不同地区,则依据遗产的数量和价值来确定主要遗产所在地
【易错点提示(2)】死亡地≠死亡时住所地≠死亡时经常居住地
【知识点9】协议管辖
一、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
(1)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协议管辖
【提示】限于因上述身份关系引发的财产争议 二、协议管辖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易错点提示】口头协议管辖无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的管辖当事人不能以协议进行约定
3、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限于第一审案件的非专属地域管辖
4、选择明确:允许多选(《民诉解释》第30条)
(1)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如果当事人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此时仲裁协议无效,但管辖协议不必然无效。
三、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主张协议无效的权利由消费者享有
【知识点10】 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口诀】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1、移送管辖的条件:(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2)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
【注意】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若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只能
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再次移送。
3、不发生移送管辖的情形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
(2)适用管辖恒定的情形
(3)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1、下向上移
下级法院仅有报请权,但决定权掌握在上级法院手里。 2、上向下移
(1)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报请上级法院批准(用裁定); (2)【重点】可以上向下移的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例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级别管辖)
三、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转移
1、功能差异:纠错 VS 微调和变通管辖权 2、条件差异 3、方向差异 4、主体差异
5、共性:均属于裁定管辖的具体类型
【知识点11】 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一、管辖权异议
(一)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 【注意(1)】在反诉中,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有权针对反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注意(2)】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例外:(1)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金额,被告可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2)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变更诉的原因,被告可以对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注意】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予审查。
3、异议的对象:(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1、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 (三)一些较为特殊的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法院应当依法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2、《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因违约行为侵犯人身、财产权益,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3、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被告可以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且针对该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
二、应诉管辖
成立应诉管辖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且(2)当事人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且(3)应诉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注意(1)】如果被告既提出管辖权异议又应诉答辩的,不能视为被告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注意(2)】无论是否成立应诉管辖,管辖错误都不是申请再审或抗诉的法定事由。
【知识点12】 民事公益诉讼
1、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除了案件类型的要求外,还需满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根本要件——公益诉讼区别于普通侵权诉讼的本质特点之一
(2)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条 2、原告的主体资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实体法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47条;《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58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1)公民个人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2)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对污染环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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