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账户”由参保职工本人缴费和依据不同年龄段按规定比例划入的单位缴费部分及存款利息组成,各年龄段的划入标准如下表: 年龄段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 35周岁以上—45周岁(含45周岁) 45周岁以上—退休前 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达到规定的医保缴费年限人员含未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综合、住院医保 参保类型 综合医保 综合医保 综合医保 划入基数 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 缴费工资 单位缴费部分 1% 1.3% 2% 个人缴费部分 2% 2% 2% 退休人员以本人退休金(本人退休金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计算)为基数按4.5%的比例划入 二、“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的以下费用: 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属于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或到定点药店发生的购买药品的费用; 2.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 3.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缴纳医保费。
三、退休人员缴费满10年后的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有:
1、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退休后(含参加职工综合医保的社会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10年或按月缴纳职工综合医保费满10年后,其个人帐户划入基数为满10年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选择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退休人员,缴满10年后,建立个人帐户,其个人帐户的划入基数为满10年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1月1日前已满10年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建立并划拔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与参加综合医保的退休人员同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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