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剂产品。
90.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制企业可以向合同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
9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92.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的任何一种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93.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94.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9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 96.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向定制企业以外的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或养殖者销售定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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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处罚。 98.饲料生产企业规模较小或者人数较少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可以互相兼任。
99.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100.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二台以上混合机。 102.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03.企业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 104.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10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
10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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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的配料、混合工段应当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
10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更换生产线的,不必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
109.禁止生产、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110.非蛋白氮类饲料添加剂适用于反刍动物和皮毛动物。 11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112.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113.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
11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根据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客户的要求召回产品。
115.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116.采购原料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117.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中含有添加比例小于0.2%的原料的,企业应当再单独配备一台不锈钢制造的混合机,用于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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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预混合。
118.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119.对应当召回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120.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
121.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122.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123.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
12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125.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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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检验需要的专用检验仪器。 127.配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在15日内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生产许可证。
128.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配备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
129.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活动。
130.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养殖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131.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132.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33.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34.首次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135.《饲料原料目录》之外的物质用作饲料原料的,应当经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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