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双方约定确定本合同价款的方式为固定单价合同。 (1)本合同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供应品、设备成本、机具、运费、各种应付税款、搬运费、工资、安装费、配合费、一般支出费、利润、保险费、管理费、保修费、查验费、窝工费、赶工费、环保措施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就本工程所做的试验所需各项费用及其它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成本与费用。
(2)本合同价款中包含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的费用,乙方不得因工程所需的材料、供应品及设备价格的涨价,或因与本合同施工有关的成本费用的增加为理由而要求调整,且不得以未充分了解成本因素而要求调整工程总价或请求额外补偿,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承认已详细审阅、了解本合同及其附件,并经现场踏勘,已充分了解工程位臵现状及地质等,对工程场地周围的环境、场地现状、可能发生的困难与风险已充分考虑,并已反映到合同价款中。
(4)合同文件对乙方施工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或一般质量标准而引起乙方施工时多投入的费用、乙方提高建设标准高于甲方要求标准时引起乙方多投入的费用以及为避免施工期间噪声扰民,乙方对诸如夜间施工等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而多投入的费用等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增补。
6.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6.2.1本合同单价一次性包死不予调整,工程量据实结算。 6.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及时审查核实。
6.4工程款支付方式:
6.4.1 材料、人员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暂定价款的30%,C区环氧地坪施工完成后,支付至已完工环氧地坪工程款的60%,C区地下车库划线及交通标识标牌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C区地下
车库总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质保期2年。
6.4.2玫瑰庄园项目地上标线及交通设施施工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热熔标线工程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质保期2年。 6.4.3支付工程款前,乙方需开具甲方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发票给甲方,并保证所开具发票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时,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当乙方因不能提供合规发票给甲方带来税务风险时,乙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赔偿责任。 第七条 工程变更
7.1 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拒绝。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有效印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
7.2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7.3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如被甲方采用,或乙方在施工前及时纠正图纸错误,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奖励。
7.4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5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7.6如图纸(或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7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7.8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调整范围,工程变更、洽商发生的费用在竣工后进行结算。结算时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按合同已有的单价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单价进行适当调整后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7.9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重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7.10关于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经济条款遵照甲方的《项目实施阶段成本管理办法》履行。
第八条 竣工验收与结算
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8.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及时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造成修改的费用。7个工作日内甲方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8.3工程竣工的日期是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8.4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9.5乙方上报的工程结算金额超过甲方审定金额的5%(含5%),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处罚,处罚金额为超出审定金额的5%部分的 10 % ,则结算价款为本工程审定金额扣除处罚金额后的最终价款。
8.6工程移交
8.6.1根据工程需要,完成某阶段工作时,应向下一工序的施工
单位办理工序移交手续。
8.6.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10天内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对于占用的场地,甲方将收取每平方米每天100元的租金,并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造成的费用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8.6.3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8.6.4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第九条 质量保修约定
9.1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
9.2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处理。 9.3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工程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工程进行维护或维修,并且只收取材料的成本费用,不收取工时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9.4在质量保修期内,乙方应有专人负责该工程的保修工作,同时,必须保证通讯畅通,令甲方能够随时同乙方取得联系。如乙方更换保修人员或联系电话,应及时通知甲方。若因乙方通讯不畅或故意不接,拖延推诿,甲方将视为乙方放弃保修责任,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加收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在质量保修金中直接扣除后,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乙方联系电话: 17756590606 乙方联系人: 杨坤 9.5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进行维修,对同一问题重复维修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甲方有权视乙方为责任心不强,技术不过关而自行解决,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乙方负责补足质保金。
9.6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两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第十条 廉洁约定 见附件一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十五天,甲方仍未支付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应付进度款项 0.5 %的违约金。
11.2如乙方必须按照合同中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 %的计算,向甲方给付违约金。
11.3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 %计算,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工程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如有不足,乙方仍应负责清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直接与间接损失。
11.4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负责修复直至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工期不予顺延。乙方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0.5 %计算,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支付的工程款内扣除此项违约金。如有不足,乙方仍应负责清偿甲方因此受到的直接与间接损失。
11.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损失,并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
(1) 超过合同中确定的或甲方要求开工日期达10天以上的; (2)乙方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工人及设备数据不足及其它丧失履约能力之情形;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规定,经甲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 (4)乙方工作草率、偷工减料、消极怠工或不听从甲方指示,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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