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
通知
扬建工(2011)23号
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杜绝劣质钢筋、违规调直钢筋、非抗震性能钢筋用于我市建设工程中,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等有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钢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进场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设计图纸对钢筋有抗震性能要求的,建筑钢筋的性能必须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9.2.2条明确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大于1.30;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小于9%。
二、认真执行钢筋进场验收制度
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严把建筑钢筋进场验收关,对进场钢筋认真进行外观检查,首先应核对表面轧制的牌号标志、生产厂名(商标)和公称直径尺寸,核查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牌、表面标志是否一致,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然后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钢筋直径尺寸、重量偏差测量检查,并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在钢筋外观检查合格后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同时应对钢筋重量、直径偏差等进行现场取样复检,钢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的要求。 施工单位应收集保存产品标牌。产品质量证明书应为生产厂家提供的原件,复印件必须有保存原件单位的公章、责任人签名、送货日期及联系方式;抄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抄件人姓名并加盖抄件单位公章。
三、加强钢筋的加工及分项工程验收管理
钢筋加工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盘条钢筋调直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也可采用冷拉方法,禁止采用冷拔方法。钢筋加工应在施工现场进行,确需委托外加工的,施工单位要与钢筋加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钢筋加工企业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加工,并对加工后的钢筋质量负责。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建立外加工钢筋进场台帐,并按进场批次再次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施工现场使用的钢筋应按生产厂
家、炉罐号、钢筋牌号、规格分开堆放,并清晰标明生产厂家、产品规格、进场数量、检验和使用状态等。
在钢筋使用前,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要求进行钢筋分项工程验收,尤其要加强对冷拉等钢筋加工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要重点检查钢筋直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发现不合格钢筋的,一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调直钢筋加工后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应作为钢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评定资料。 四、不合格钢筋的处理要求
钢筋复验不合格时,应按下述要求采取措施:
1、钢筋首次复验不合格,加倍取样复试时,施工单位在加倍取样、样品封存以及送检时应当有监理单位的见证,加倍复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就不合格钢筋的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 督下对不合格钢筋及其所使用的建设工程进行处理和处置,并在进场钢筋验收记录中注明处理和处置情况。
3、经加倍复验不合格退货的钢筋,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办理退货手续,并在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复验不合格批的所有钢筋端部和中间喷上不合格色标油漆后,将该批钢筋清退现场;不合格色标统一规定为桔黄色,总长度不少于30cm。
五、加强现场使用钢筋质量的监督管理
钢筋力学性能、抗震性能及重量偏差复验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现场使用钢筋质量管理不按规定执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整改并记录有关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对弄虚作假或者因把关不严将不合格钢筋用于工程的,应将违法事实移交城建监察部门依法处理,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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