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划了B公司存款,但随后以?对账单?形式通知被告B公司,B公司虽然主张所欠A银行贷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但其签字、签章行为已在事实上追认了A银行扣款抵销贷款利息的法律效力,因此原告扣款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支持原告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
依据法学理论,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为主动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自然债(即被动债权),自然债本质上仍是实际存在的、合法的债权,只是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法律确认债务人自愿履行的行为有效,同时债务人已经履行的还款行为不能因?非自愿?主张而要求返还。此案中,债权银行果断扣划抵销的行为不仅追回了部分欠款,同时通过确认对账单的形式中断了诉讼时效,客观上起到了变被动债权为主动债权的作用。
现实中,银行能扣划客户存款用于清偿贷款的可执行程度并不高,客户由于经营困顿或逃避债务,其存款基本不足以抵销贷款本息,但通过适当的扣划处理并经客户确认抵销事实,更主要的作用在于确保不丧失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以?法释“2008”11号?发布?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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