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电气作业裸露的带电体没有防护,在潮湿地点作业未穿绝缘鞋,无绝缘垫,无监护人;
8、雷电防护设施没有或存在缺陷;
9、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技术措施失效; 10、没有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和工作票制度。
第五章 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一、车辆伤害管控措施
1、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得载人,不得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2、车辆不得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不准将巨大煤、岩块装到车斗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3、路面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40米,并有专人指挥;
4、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车后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
5、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不得无故停车;
6、自卸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范围0.5米以外,防止挖掘机撞坏车辆,装车时,不得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7、车辆在矿区道路宜中速行驶,急弯、坡陡、危险地段须限速行驶,车辆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防止崩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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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发生;
8、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9、推土机作业时,刮铲不得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平台边缘小于5米时,应低速运行;
10、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旁边不应有人作业或停留,人员不得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司机不准离开驾驶室。
二、机械伤害管控措施
1、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作业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
2、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得有人停留;
3、挖掘机作业时,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
4、挖掘机应在作业平台的稳定范围内行走,挖掘机运转时不得调整悬臂架的位置;
5、挖掘机上下坡时,驱动轴应始终处于下坡方向,铲斗应空载,并放下与地面保持适当距离,悬臂轴线应与行进放下一致。
三、边坡滑坡和坍塌管控措施
1、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宽度不得小于20米; 2、边坡浮石清理完毕前,其下方不准生产,人员和设备不得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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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坡停留;
3、临近最终边坡的采剥作业,应按设计的宽度预留安全运输平台,要保持阶段的边坡角,不得超挖坡底;
4、发现采场上部地表有裂隙产生时,要重点加以防范,必要时要停产避灾,只有把隐患治理后,确认无安全隐患,方可恢复生产;
5、边坡若遇断层、裂隙、软弱部分或弱面与边坡平行,须降低边坡角;
6、露天排土场、作业平台应形成反坡,坡度应达1-3%,防止汇水进入排土场等工业设施并在排弃边缘按要求设置牢固的挡土墙,以利工程机械作业安全;
7、边坡监测系统应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各区监测级别,对边坡应定点定期观测。
8、对运输或行人的非工作帮,应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查明原因,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报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9、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挂帮矿体,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得开采和破坏;
10、必须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要及时加固。
四、火灾管控措施
1、明确防灭火职责,配齐相关人员; 2、建立防灭火相关管理制度,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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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制定防灭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计划进行完善改进,并落实;
4、 按规定及时组织对煤层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报告;
5、 防灭火相关记录、台帐、图纸资料等齐全,并及时更新。 6、 煤矿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应备有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7、地面建筑物、场所必须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或消防工程; 8、开采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应建立防灭火系统;
9、 储煤场堆煤应制定预防煤炭自然发火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防灭火系统其他工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水害管控措施
1、露天煤矿须设置防、排水机构,并且设置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2、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3、必须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地方,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4、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时,应采取疏干排水措施;
5、施工区域应设置排水站泵,各排水设备应保证良好的工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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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遇超过设计防洪水位线时,允许最低一个台阶临时淹没,淹没前应撤出一切人员和重要设备;
6、排水供电系统必须保持稳定可靠,矿山所有排水设施和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拆除;
7、在凹陷露天开采时,为防止设备被淹,汛期下雨前,应把所有移动设备从低台阶移至高台阶。
六、机电事故管控措施
1、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应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须查明原因,待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不合规的要及时更换或修复;
3、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和调整等,应建立符合规定的主要检查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记录存档;
4、电气工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上岗须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进行操作,
5、检修设备,应在关闭启动装置、切断动力电源和设备完全停止运转的情况下进行,在切断电源处应加锁或设专人监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6、在停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采取验电和挂接地线等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地线拆除后再通电;
7、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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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及警示标志;
8、露天照明使用电压应为220v,照明网络的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线上,不得安装在中性线上。
第六章 县域煤矿自检研判情况定性分析 昌宁县县域煤矿仅有昌宁县红星煤矿一户露天煤矿企业,煤矿企业开展的自检自查并撰写了《昌宁县红星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研判报告》,昌宁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对企业撰写的报告定性为基本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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