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安全保证措施
(1)按甲方要求乙方必须为本项目配备[ ]名专职安全员,负责自身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并服从于甲方的指挥和安排。
9.1.2乙方应加强对参与本项目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及时检查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9.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避免使现场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9.1.4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及地方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施工标准、规范组织施工。
9.1.5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各项防护工作,安全生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9.1.6服从甲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并积极配合。
9.1.7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分包工程临时用电安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
9.1.8乙方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赤膊、穿高跟鞋及拖鞋进入施工现场,经核实后罚款50元/人*次;高处作业未佩带安全绳的,经核实后罚款100元/人*次;违章用电经查核实后罚款500元/次。
9.2安全事故的处理
9.2.1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首先报告甲方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全力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
(2)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应做好相关人员的接待及安抚工作,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3)由于乙方未能妥善处理事故事宜而给建设方或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将发生的损失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
9.3文明施工
9.3.1乙方应严格按照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之要求组织施工。
9.3.2乙方施工人员应着装整齐,行为规范,并满足甲方上级集团的要求。 9.3.3施工及生活用水应按规定排放,及时清理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 9.3.4乙方应确保施工范围内的施工道路畅通和整洁。
9.3.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自身产品和项目已完工产品进行必要和足够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成品、半成品损坏,由乙方承担其损失并按300---1000元/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且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工程进度及后期的配合施工。
9.3.6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时,应注意对甲方及第三方已完工产品的保护,如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产品的损坏,乙方应予赔偿并按300---1000元/次支付甲方违约金。赔偿款项在乙方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损方。乙方若对甲方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保留必要的原始记录,在竣工验收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9.3.7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按甲方项目经理部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严格要求各施工班组,每一道施工工序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300---1000元/次支付甲方违约金;
9.3.8施工期间,乙方应负责被施工污染的施工现场及运输用市政道路的打扫和垃圾清运工作,如因此被政府职能部门处罚,乙方需自行负担该款项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计量款中扣除。
9.3.9若在施工中发现文物,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即时通知甲方,乙方人员不得哄抢文物或破坏现场。
9.3.10乙方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9.3.11因保护文物发生的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3.12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标准为:必须达到“{ }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之标准。
9.3.13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分包工程文明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供双方遵守执行。
9.4乙方应做到建设单位所要求的《***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详见附件);若因乙方未满足《***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要求而造成甲方所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损失。
十、工程变更单价的确认
10.1设计变更、签证
10.1.1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经济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1.2施工中因建设单位要求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书面的变更通知进行变更施工。
10.1.3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变更和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会同甲方现场工程师、甲方成本核算部门人员共同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并履行相关会签手续才能作为有效的结算依据。数据必须真实、无涂改、无虚假。
10.1.4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乙方要及时督促监理或甲方在完工后5日内进行签字确认,逾期视为乙方已放弃其权力。
10.1.5甲、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分专业连续编号、妥善保存。 10.1.6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有甲方指派代表 的签字,否则乙方可不接受;乙方出具的办理结算款的变更、签证单,应加盖乙方指定的印章和本合同指派的乙方代表 的签字,如果没有乙方指定的印章和签字,甲方有权不予承接乙方所提交的资料。
10.1.7甲方承接乙方所提交的资料,并不代表甲方对乙方所发生事件的费用确认,只有当建设方同意支付变更或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并满足本合同第10.2条之约定的条件后,方可增加其费用并纳入乙方结算。
10.2变更、签证价款确认:若单次变更所发生的费用在[ ]元以内的(包括[ ]元),合同价款不予调整;若超过[ ]元,调整其超过部分并列入结算款中。
十一、工程验收及结算
11.1工程验收
11.1.1乙方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全部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若有),并将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生活驻地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及时拆除或清理,造成的费
用由乙方承担。
11.1.2乙方在申请工程验收之前,若甲方工程部需要乙方提交相关资料时,乙方应按要求和规定提交。
11.1.3乙方未完成本条第(1)款之约定和未按要求提交资料前,甲方会不接受乙方之申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1.4甲方接受乙方之申请后,乙方应会同甲方对申请之项目进行复查,复查认可后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或实体功能检测,验收或检测未能达到合同之要求,乙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返修直至符合规定之要求。
11.2结算办理资料
11.2.1甲方工程部审核、接收资料(若有)的确认书。 11.2.2工程验收报告的会签单复印件(若有)。
11.2.3符合甲方或建设方要求的结算书(结算书格式由甲方或建设方提供)。
11.2.4资料提交时间: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 11.3结算办理及结算款支付
11.3.1甲方收到符合11.2条的规定的资料并在项目总体竣工备案后28天内,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并办理结算手续。
11.3.2结算成立90天内且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28日内甲方按结算总价款的94.5%支付乙方工程结算款,剩余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0.5%作为工程保修保证金。
11.3.3若建设方未能按时支付甲方计量款,导致甲方资金困难,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并同意延长支付结算款之期限,乙方不得因此有围攻、闹事等过激行为的发生。
11.3.4结算必须经公司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十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指派 为代表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作与配
合工作。
(2)负责与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共同对乙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隐蔽工程的验收。
(3)负责在施工场地内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点,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施工用电提供至二级配电箱处,二级配电箱外由乙方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组织实施(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
(4)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工人住宿、生活用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指定工人食堂地点、材料库房等。
(5)负责提供施工场地内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等供乙方免费使用。但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所约定的任务,乙方应承担因甲方延长使用周转材料及设备租赁的费用。
(6)乙方连续两周完不成甲方下达的进度计划或进度明显落后于计划,无法保证工期要求时;或因乙方原因建设方连续对甲方黄牌警告两次;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三天内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相应责任及损失,并按合同总价[ ]%支付甲方违约金,乙方所完成的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按合同计量方式进行计量并在乙方退场后14天内按合同支付约定支付;若拒不退场或阻止其他队伍进场施工作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力。
1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联系电话 ,负责合同履行,施工组织和管理,处理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指派人员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新指派人员应继续履行合同之义务和责任。若甲方要求更换乙方指派人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更换指派人员并履行合同之义务和责任。
(2)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并提前组织好约定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等工作,满足工期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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