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问题官员“复出门”凸显问责制有待完善
一、教学目的
通过该案例的讨论,让学生认识到:问责官员复出,本身应该说并不是一个问题,人非圣贤,熟能无过。对于被问责的官员,给予他一个复出的机会,这体现了制度的理性。但问题是官员的复出需要有哪些条件,需要有哪些正当的理由,又需要有哪些公开的、民主的程序,如果无理、无据、无程序,那官员的复出就很难让人心服口服,这种复出就有点像“躲猫猫”,如果无理、无据、无程序,那么问责制度本身可能就需要被问责。
二、案例内容
随着我国问责风暴愈演愈烈,最近问题官员又在陆续复出的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震惊全国的“6?28瓮安事件”发生大半年后,被撤销职务的原县委书记王勤悄悄地“复出”,调任黔南州财政局当副局长;影响恶劣的“黑砖窑虐童事件”发生后一年多时间,被撤职的临汾市洪洞县原副县长王振俊早已再次担任该县县长助理一职;触目惊心的安徽阜阳“大头娃娃”事件发生后两年多时间,多名被撤职的官员重履新职。2008年四川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组织公款旅游的山东滨州市工商局长邵立勇,事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近日,邵立勇复出担任威海市工商局长。看来,被撤职官员的“休假期”越来越短,复出的速度越来越快。
免职、撤职如果成了问题官员的一个“强制性假期”,那无疑宣告官员问责制的名存实亡。只有让那些违法滥权或平庸无为的官员尝到不负责任的苦果,才会让更多的官员敬业、谦恭、为大众利益而奔忙。公务员职业稳定,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现象,然而,这并不意味当官就是捧着“金饭碗”,公务员制度的进口要“严”,出口更要“顺”,官员一旦滥权或失职,就失去了民众信任,此时,以制度之力,要求其立刻下台,回归为“一介布衣身份”理所当然。
然而,在有的地方,一些被问责官员甚至未经必要的程序悄悄地“复出”,这实在是个反常现象。久而久之,给人的印象是:官员只要不触犯刑律,犯下再大的错也不会“下岗”,这无疑是当下最不公平的“潜规则”之一。说是“潜规则”而不是“显制度”,是因为没有任何一项法律和章程规定当官可以当一辈子。官员被问责免职后还可异地为官,继续捧着“金
饭碗”,这恐怕是一些地方官员飞扬跋扈、不负责任的根源之一。一个地方或部门之所以敢违法滥权,该作为时不作为,很重要的原因是不怕砸饭碗,认为出了问题大不了到异地任职就是了,再不济,到国企里掌权,照样前程远大。就像2001年曾在宁波酒店“叫小姐”而掀起轩然大波的南京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原局长、党委书记朱自强,事后却很快就当上了南京地铁总公司总经理,从一个“金窝窝”跳入另一个“金窝窝”,公众虽感愤懑,也只能无可奈何。
问题官员被高调问责却很快又低调复出,问责如果因此成了官员的一个“强制性假期”,那无疑宣告官员问责制的名存实亡。此时,问责对于其他官员估计难有警示效果,相反,县委书记变身财政局副局长的事例,只会成为恶劣的示范,让一些不良官员更加有恃无恐。而对于公众,问责官员将不会成为说得过去的“交代”,公众只会觉得受到了糊弄、欺骗,官员问责制将一点点失去其在公众心中的公信力。
因此,打造责任政府,让“人人负起责来”,必须下决心砸破官员的“金饭碗”。只有让那些违法滥权或平庸无为的官员尝到不负责任的苦果,才会让更多的官员敬业、谦恭、为大众利益而奔忙,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才有利齿。而为达到此目标,官员问责制需要更进一步明确,凡是被问责官员,是不是要永久离开官位,甚至是不是要清除出公务人员队伍,总之,绝不容忍身有污点的官员拿着纳税人的钱赋闲在家或等待“另有任用”,同时,若有地方政府胆敢做出这种决定,应视为一种包庇行为,对相关负责人严惩不贷。只有如此,官员问责制才能名至实归,约束官员行为,赢得公众的信任。
三、思考题
1.应该如何认识问题官员的复出?
2.问题官员的复制需要什么样的制度设计? 四、课堂安排 1.阅读资料
2.结合思考题,分组讨论案例正文 3.讲述要点,点评发言,提问及回应
案例二 对问责制的思考
一、教学目标
1.了解我国公务员的系统结构及管理体制。 2.了解官员问责的各要素的内涵。 3.思考官员问责制的完善途径。 二、案例内容
问责制曾经是“千呼万唤始出来”,《公务员法》也将引咎辞职列入法条,一时舆论大盛。在问责声中下台的官员也越来越多,前几年由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北京市原市长孟学农、中石油原总经理马富才就是其中级别最高的三位,均为正部级。近几年关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新闻事件也着实不少,我们在处理这类事件的过程中,虽然没有像香港那样出台完备细致的官员问责机制,但从许多危机事件的事后处理来看,也在很大程度上启动了问责程序。官员为公共危机事件负责、乃至辞职也成为一种不成文的惯例。安徽阜阳副市长因劣质奶粉事件而辞职,某副市长因开车撞行人而辞职。这种做法相对于以往一些地方“交学费”“集体负责”等实际不负责的做法,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资料一:首部公务员问责办法出台
昆明市民于立不久前给市长王文涛写了一封信,反映自己打电话向昆明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总队投诉噪声扰民问题,竟遭到接听电话人员的辱骂。
“多大个事儿!不就是接听电话不热情吗?”当纪检监察部门登门时,监察总队个别当
事人还满不在乎。
然而,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杨崇勇却不认为这是小事,他严肃指出:作风无小事,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是党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市长王文涛也拍案而起:此类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必须严惩!
调查结果很快出来了:原来,监察总队嫌24小时接听电话麻烦,便将本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受理的投诉电话放到门房,由两名临时聘用的门卫接听。
总队辞退了这两名“惹祸”的门卫,以为这样就可以“交差”了,谁知市委、市政府坚持要问责到底:仅解聘两名保安就相安无事了?总队该承担什么责任?领导该负什么责任?日前,监察总队主要领导被问责:总队长周厚金、政委雷便富诫免谈话,总队长周厚金停职检查,办公室主任杨波免去职务。
于立的这封来信,成为引发昆明市一场“问责风暴”的导火索。这以后不久,《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昆明市出台的问责办法,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公务员行政不作为制定的问责办法。谁要是还想混日子,就将受到包括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或停职、当年年终考核不评定等级或定为不称职直至被免职、辞退等各种形式的问责。
昆明市将15种行为列入了行政不作为“黑名单”。其中就包括: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对来文、来电、来函,不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等等。
——资料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2005年5月16日
资料二:云南“问责风暴”153天追究507官员
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63人、乡科级干部274人、一般干部57人
153天前,云南刮起“问责风暴”,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截止7月底,全省先后问责各级领导干部507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63人、乡科级干部274人、一般干部57人。涉及10个省政府部门和16个州市的单位。
今年1月30日,《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出台,问责范围包括: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问责对象主要是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领导。
之后,《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出台,并于3月1日正式实行。行政问责的情形规定了10种:主要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在出台“问责办法”的同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也登场亮相,与问责办法合称“四项制度”。
从8月1日起,“四项制度”已在全省129个县(市、区)全面推行。目前我省已初步形成了省、州(市)、县(市、区)、乡(镇)4级分级问责的格局。截止7月底,全省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省委决定和省政府问责办法,严肃查处各种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工作效率极其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先后问责各级领导干部507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63人、乡科级干部274人、一般干部57人。涉及10个省政府部门和16个州市单位。在被问责的507名官员中,由省政府及省直机关问责的有71人;州市问责的有436人。
省问责办有关人士说,通过严格问责,对行政权利的监督制约得到加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热情空前高涨;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得到提高。
据悉,我省将把行政问责与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相结合;把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执行情况和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20个重大项目、20项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等事项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对执行不力、完不成任务的要进行问责;同时,把行政问责与全省解放思想大讨论相结合,对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干部,要从重问责,形成支持和保护想干事、敢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干部的正确导向。 9月份,省政府将对县级行政机关实施“四项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并将明察暗访作为落实行政问责办法的重要手段,坚持每个月组织一次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公开曝光并及时进行问责。
资料三:
――2007年底,河南省济源中级法院法官张鸿英因私自会见女当事人,并与之发生不正当关系被辞退。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清退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人员的通知》,济源中院做出这一决定。
――今年2月,云南呈贡县投资促进局一位副局长在昆明召开的招商引资与开发区发展专题讲座上睡觉,被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严厉批评。在之后召开的呈贡县纪委十一届三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这位副局长被勒令辞职,该局局长因负直接责任也作深刻检查。这也是昆明市公布《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以来处理的首起案例。
――4月26日,记者登陆辽宁西丰县官方网站。网站显示,县委书记一职已由原铁岭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叶德松接任。而该县的前任县委书记张志国,早在今年2月就已被铁岭市委责成引咎辞职,并向市委写出深刻检查。张志国的“下课”,起因于他同意公安部门介入并拘传记者的“西丰事件”。
——今年3月,广州市人事局起草的《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首问首办责任制试行办法(草案)》和《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草案)》,由市法制办向市政府各部门征求意见。文件如能出台实施,将对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起到严格的约束作用。根据草案,公务员有“不按公布的服务用语及服务礼仪接待来访人”等8种情形之一、被投诉并经调查核实6次的,将被辞退。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连接: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辞职的几种情形作出如下规定:
●程序: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领导干部辞职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三、思考题
1.我国目前启动的官员问责制的意义是什么? 2.我国的官员问责制还存在哪些问题?
3.应该如何规范被问责的下岗官员的再就业问题? 四、课堂安排 1.阅读资料
2.结合思考题,分组讨论案例正文 3.讲述要点,点评发言,提问及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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