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基础学习指导及形成性考核(2011) 第9页答案
第三部分 试题类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称为(C)。[爱国的统一战线。]
2、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务院的领导体制是(C)。[总理个人负责制。]
二、多项选择题
1、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有(ABD)。[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履行。] 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有(ABCD)。 A、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B、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 C、损害必须是直接的,现实已经产生的; D、赔偿是法律已经规定了的;
三、简答题
1、简述犯罪的特征。(答案见课本204页)
答: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行为只有触犯了刑法,才构成犯罪。 3>、犯罪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某一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2、简述我国法的渊源。
答: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类:(答案见课本11页) 1)、宪法。 2)、法律。
3)、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 7)、国际条约。
四、论述题:论述如何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答案见课本35页)
答:宪法既是民主思想、民主制度的产物,也是健全民主和法制的最高依据。宪法的实施程度更是衡量一国民主与法制健全程度的标尺。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宪法能否贯彻执行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十分密切。因此,广大人民群众不仅要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还要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实施宪法。
五、案例分析:
答:1)、市民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可以起诉,因为李某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曾有劣迹,对其申请予以拒绝是错误的。 2)、李某委托居委会干部刘某为诉讼代理人,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因为普通公民都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
3)、法院开庭审理,工商局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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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进一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答: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培养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宪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意识是宪法主体的个性心理特征相连的宪法主体。有关宪法现象的认识,情感和意义的综合。宪法意识与人们对宪法的内容和宪
法精神的理解个认识密切相关,是进一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础和核心。
宪法意识和宪法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有什么样的宪法意识,常有与之相适应的宪法,有什么样的宪政。所以,宪法意识对于维护、指导宪法的实施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1)、增加宪法意识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的一个主要思想是规定人民主权、确保人民管理国家、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增强宪法意识,更好地理解宪法的基本精神,认识宪法是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的总章程,有利于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2)、增强宪法意识有利于实现依法行政,
政府的公权利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它不得行使宪法没有赋予的禁止行使的权力,也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因此,宪法意识的增强,一方面使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认识他们手中的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赋予的,应该权为民所用;另一方面,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依法行政。不久前,即今年7月7日,原重庆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文强被依法执行死刑,文强就是一个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污腐化,受贿达1260万元的腐败分子,对他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3)、增强宪法意识有利于提高宪法的权威,实行依法治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离开宪法依法治国将失去根据、将迷失方向。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政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所以,增强宪法意识也必定有利于提高宪法权威,实行依法治国。
二、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答: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既要求公民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又要求公民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那种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我国宪法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三、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社会的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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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答: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民事法律行为是具体签订合同的行为。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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