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按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补贴。
第十七条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1.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财物的; 2.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3.经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它有关机关对法律援助事项监督检查,认定为办理质量不合格或者不负责任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
4.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5.法律援助人员结案归档时所提交材料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要求,或者经修改或补足后仍不能达到《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要求的。
第十八条受援人因具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人的过错,无需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如承办人员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不需支付补贴;如已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可根据委托事项的类型和所处的阶段,按本办法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人员对法律援助机构批准的补贴数额和驳回其支付补贴的申请不服的,可向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各地级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另行制定补贴标准,并报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每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3)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