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教育督导办公室(学校) 关于交通安全告全体学生家长书
各位学生家长:
近年来,我市部分学生家长自发组织私家车、非营运车、摩托车接送学生上下学,一些民办幼儿园为了招揽生员开展了接送幼儿上放学业务,虽给学生家长带来了方便,但却使学生交通安全出现严重隐患。一是个别接送学生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存在私家车、报废车、“病态”车、面包车、摩托车等“黑车”接送学生的现象;驾驶员未取得“校车驾驶员”资质,驾驶技术无保障;车辆未经有关部门定期检测,安全状况无保障。二是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超员、超速、超路线等违章驾驶情况十分严重,车辆躲避监控,违章得不到及时纠正,行车安全无保障。三是农村机耕道弯多路窄陡险,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四是接送车辆大都没有按照运营客车参加各类保险,一旦发生事故无赔偿能力。为此,就以下事宜敬告各位学生家长,请大家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共同确保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
一、请您确保孩子就近入学或者在学校寄宿,减少孩子上下学交通风险。
二、请您叮嘱孩子掌握交通安全知识,熟悉安全警示标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养成“安全出行”的好习惯。
三、请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上下学用车标准。《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学生集体上下学,接送初中生、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入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进行接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骑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骑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满18周岁,不能驾驶机动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四、当您和孩子需要搭乘车辆时,请选择客运或公交站(点)发出的有线路标志牌的客车或公交车,或乘座有“出租”标志灯、装有计价器、持有服务质量监督卡、车门有监督电话的合法经营的出租车。千万不要搭乘无上述特征、以揽客为目的、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黑车”。
五、自觉遵守、积极支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认真履行责任条款。
六、配合监督“专用校车”运营情况。如发现调换车辆或驾驶员、证照过期无效、无随车护送人员、超载、超速、超路线、混搭其他人或物,以及没有“小学生专用校车”或“幼儿专用校车”标牌的车辆非法接送学生等情形,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交警110 运政96515 安监12350 教科局6306603、6306171)。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让我们一起携手,呵护他们平安、健康、快乐地成长!
**教育督导办(学校)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现将“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告家长书”样本发给你们,请依据学校及片区实际,酌情增删调整内容,之后教育督导办及辖区交警中队印发成公告张贴在所辖每一个校点,各学校将此印发给每一个学生家长,并张贴在校门口、场镇街头、显要路口,并在当地广播站宣讲!各校要切实解决好边远学生食宿问题,坚持路队护送制、低幼年级家长接送制,从源头上有效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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