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确裁判的行为。
2.不合法民事类案的监督
所谓不合法民事类案的监督,是指对那些大规模出现的“民事窝案”,法院判决的形成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有着严重缺陷案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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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一致民事类案的监督
所谓不一致民事类案的监督,是指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法院在
判决方向上呈现多维度排列,判决结果缺乏稳定性和一致性的案件。例如,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就发现,对于同一类公有房屋承租权纠纷案,在同一个法院不同审判人员的审理下,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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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一致民事类案的监督,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该类案件判决结果的
一致性和正当性。
2.自相矛盾民事类案的监督
所谓自相矛盾民事类案的监督,是指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法院在不同案件上判决结果自相矛盾,南辕北辙。例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2006-2007年受理了6起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的民事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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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2010年福建省南平市的一个系列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进行了抗诉。 7
参见李巍:《论对法院同案不同判的诉讼法律监督——以个案监督方式到类案监督方式之转变为出发点》,载《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0年卷)
公有房屋承租权纠纷案,同一个法院不同审判人员的审理下,该同类案件出现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案例一:栾某等二人与李某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房的原承租人死亡后,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房屋承租权仅仅有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享有;
案例二:初某等五人与葛某继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具备私有财产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原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对承租权享有继承的权利。
案例三:在共同居住人王某与继承人孙某的房屋承租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如何确定公有房屋承租权问题属于单位内部分房性质,不在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之内,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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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这6起案件判决结果严重对立,3起判有效,3起判无效。8 对判决结果自相矛盾的民事类案,如不进行及时监督和纠正,很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伤害民事司法的公信力。 (四)民事类案监督的目的和功能 1.民事类案监督的目的
刑事类案监督之所以会集中于量刑建议问题,实为达成“同罪同罚”的目的,与之相匹配的民事类案监督,则是实现“同案同判”的目标,进而达成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所谓“同案同判”,并非指“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而是指“同类的案件同等处理”。诚如一些法官所言,天下没有两片相同的叶子,也不会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但是,任何事物在具有特殊性的同时,从来也都具有普遍性,这是民事类案监督得以进行的基础。民事类案监督指向的是同类案件而不是同样案件,指向的是案件在一定范围内的普遍性特征,同时也适当兼顾案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民事类案监督并不追求“同类案件的同样处理”,而是“同类案件的同等处理”。“同等处理”意指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允许有一定的偏差,但是这种偏差不能够是方向性的背离,而应当属于同一个区间内的合理波动。当然,在追求“同案同判”的监督结果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尽力做到“同案同抗”,也即,对“同类的案件同等抗诉处理”,如此方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证司法的统一性和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
2. 民事类案监督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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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逍媛:《民事检察监督新探索》,载《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0年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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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类案监督具有全局调控功能。
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类案监督,有助于跳出个案监督的狭小天地,放眼于检察监督所面临的宏观局势,从而找到检察机关服务于大局、融入于大局的契入点和突破口,有意识地整合稀缺的监督资源,将有限的监督资源配置于国家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最为需要的领域和案件类型上。9
(2)民事类案监督具有规模效益功能
通过民事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发现法院在审判同类民事案件中所产生的或所客观存在的诸多问题,达到“举一抗三”的监督效果,监督的效率也由此得以大大提升。 (3)民事类案监督具有法律形成功能
在民事类案监督中,检察机关也能发现现有民事法律规定在同类民事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法律漏洞和立法偏差,并通过协助法官以稳定一致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方式来固化某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为未来的立法提供依据。
二、民事类案监督的研究范式
(一)基本信息准备
民事类案监督的重心是“类”,因此,相关的案例信息收集工作必不可少,否则难免会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相关的信息源可以进行如下简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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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维建:《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载《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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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案例库
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应当能够使用并且擅长使用“中国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和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内网。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绝大多数人民检察院抗诉机关无法检录所在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内网,这必然会成为民事类案监督的障碍。没有基本的案例信息源,类案的体系就无法构建。地方法院内网中判决内容的封闭,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一些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例逃避了监督,本身也不符合审判公开的原则。关于这个问题,建议可以通过省一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协商,逐步解决地方法院案例内网判决的登陆和检录问题。
2.学术性案例网站
目前较好的学术性案例网站有北大法宝和北大法益两个,但是,其所提供的案例数量极为有限,并且更新速度急待加强。民事类案监督是对某一地区法院审判工作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监督,因此,所依赖的类案也必然以抗诉机关所在地法院及其上级法院的案例判决为最主要参照系。就此而言,学术性案例网站所提供的全国性案例资源起到的更多是一种借鉴作用。
3. 检察机关自行构建的民事类案监督案例库
民事类案监督工作工程浩大,需要各抗诉机关力量的有效配合和通力协作,因此,全国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共同构建相关的类案监督案例库,做到互通有无,共同积累监督经验和提高监督质量。 (二)民事类案监督研究范式的选择
如前文所述,民事类案监督直接指向于同一类民事案件裁判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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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不一致、自相矛盾之处。但就具体法条的适用而言,其核心领域部分无疑是明确易察,一般不至于发生适用上的困惑,也即类案中出现“不合法”的概率较小,即便出现也容易监督纠正。但是,就具体法条的边缘部分而言,则会产生“月晕效应”,模糊不清,令适用者难以把握,容易出现大量 “不一致”或“自相矛盾”的裁判。
在法条边缘地带所出现的裁判困惑,是一种正常现象。理想的处理方法是找出所有的可能案型,并对这些案型的处理方式加以区分固定,从而使得涉及法条边缘地带的所有案型获得和谐的处理。找出所有的可能案型,是一项“定量”的工作,将这些案型的处理方式加以区分固定,则是一项“定性”的工作。针对“定量”工作,笔者拟采用“逻辑推演法”进行类案研究,针对“定性”工作,笔者则拟采用“程度划分法”进行研究。由于是建立在对“定量”和“定性”两种工作的配合,“逻辑推演法”和“程度划分法”的研究领域能够达到周延的目的,建立起自足的研究体系。采用何种研究方法是研究视角所决定,作者不排除其他研究者能从其他研究角度挖掘出不同的研究方法,只要该研究方法能够实现对研究对象内涵与外延的完全覆盖即可。
(三)民事类案监督研究范式一:程度划分法 1.程度划分法的定义
所谓程度划分法,是指以某一案例为中心,向外拓展,不断收集相关案例,视案例中所承载价值的轻重程度不同编排成案例表。通过这些程度性的编排,监督机关可以获得不同案例处理上的举重明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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