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铜川公路管理局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确保受损公路设施能够及时得到修复,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08]80号)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公路路政赔(补)偿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损害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依法收取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路产赔偿、路产补偿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三项。
第四条 公路路政罚没收入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侵占公路路产等行为,处罚收缴的有关款项。
第五条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收取的公路路政、治超赔(补)偿费,应全额按月上缴公路局财政科,由局财政科上缴市财政局。各区(县)交通局的罚没款应按时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的罚没款应按时上缴公路局财务科。 二、票据及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管理
第六条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赔(补)偿费专用票据》、《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的领取实行“统一领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局财务科按期到市财政部门领取、缴销票据或其他非法票据。凡不使用统一票据的,一经查出,没收全部收入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收取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或罚没收入后,连同存根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交本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5号前将上月收到款项上缴局财务科。不按时上缴,或截留、坐支、挪用者,责成有关领导和人员作出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段、超限检测站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填写票据,票据不得随意涂改、挖补。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和罚没收入要分别单独开列收费票据,严禁各类费用混合收取。
三、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
第十条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主要用于路产修复、路产损坏价格鉴定、爱路护路协作奖励和路政管理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交通局、公路管理端收取的公路路政赔(补)偿费、罚没收入中,财政返还部分的80%用于路产修复或维护、路政管理经费补助,20%用于路产损坏价格鉴定、爱路护路协作奖励和路政人员工作奖励与协作费用。用于路政管理工作经费补助不超过路产补偿费返回部分的50%。超限检测站收取的超限运输路政赔(补)偿费按规定全额上缴。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交通局公路路政赔(补)偿费及罚没收入的使用。
公路路政赔(补)偿费和罚没收入财政返还部分的80%由各区(县)交通局用于恢复路产、公路维修和弥补路政管理经费,20%用于协作费,其中4%留公路局,16%返还各区(县)交通局用于支付路产损坏鉴定、爱路护路协作奖励等费用。用于恢复路产、公路维修和弥补路政管理经费的费用项目,由各区(县)交通局上报公路局,由公路局进行批复并下达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段公路路政赔(补)偿费及罚没收入的使用。
(一)财政返还的用于路产恢复或维护80%部分中,30%留局,局根据公路状况进行计划安排,50%返还各公路管理段包干使用,用于公路路政事案损坏的修复维护经费。
(二)财政返还的用于支付路产损坏鉴定、爱路护路协作奖励20%部分中,4%留公路局,16%优先用于支付路产损坏鉴定、爱路护路协作奖励等费用,剩余部分的60%以上用于路政人员和主管领导的奖励,其余用于单位协作人员奖励费用。
第十四条 超限检测站超限运输路政赔(补)偿费、罚没收入的使用。
(一)超限运输路政赔(补)偿费收入用于路产恢复或维护,由公路局按规定安排使用。 (二)超限运输罚没收入财政返还部分的80%由局计划安排,20%用于协作费,其中4%留局,16%返还各站用于相关协作部门和本站职工的奖励。 四、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款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赔(补)偿费和罚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 公路路政及治超赔(补)偿费、罚没款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市级财政、物价、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元月起执行,之前有和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章 公路路政赔(补)偿费及赔(补)偿费票据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 是强化管理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有利保障。
第三十条 赔偿费是指对公路路产造成明显损坏,严重影响公路使用功能,需要立即恢复原状所收取的费用。
补偿费是指对公路路产造成潜在损坏,对公路使用功能和使用寿命存在一定的影响,或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进行非公路事宜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必须做到亮证收费。
第三十二条 路政收取的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公路养护管理处收取的赔(补)偿费,由市公路管理局统一设立财政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旗(市) 公路养护管理站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在本地同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赔(补)偿费使用比例如下:赔(补)偿费70% 用于恢复路产,由各公路养护处做出恢复计划,经市公路管理局批准后拨款实施;30%由公路管理局统一调配使用。其中10% 用于补充路政经费不足,10% 用于奖励基金。各旗(市)公路管理站收取的赔(补)偿费按此比例分配使用。
第三十三条 对损坏、破坏路产路权案件的举报人员及协助破案的有功人员一经核实及时给予物质奖励,奖励金额为收取赔偿费的10%, 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最低不得少于500
元。
第三十四条 奖励对破案有功的举报人员,应填写\路政管理\工作奖励资金发放表,经领导批准本人签字后,由财务部门发放。
第三十五条 呼伦贝尔市公路管理局每年定期对各公路养护管理处,旗(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各公路管理站赔(补)偿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使用规定、坐支、挪用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 票据的使用管理严格按公路管理局财务科制定的《呼伦贝尔市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补) 偿费专用收据使用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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