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财务总监,必要时可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一条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会或董事长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应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以下工作情况,并保证该类报告的真实性:
公司的经营情况;
公司的资产和财务情况;
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重要职员变动情况。总经理应接受监事的监督。第三十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及其他资源从事、参与任何业务。
第八章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fxhs管理有限公司提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长、董事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长、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2、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年度初时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议报告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益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股东
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
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中的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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