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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人员定位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鼓励将人员定位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建设。 4.3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监测功能:
——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 ——识别多个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 4.4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管理功能:
——携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部门或区队班组;
——携卡人员出入井总数、个人下井工作时间及出入井时刻信息; ——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 ——携卡工作异常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并报警; ——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信息;
——携卡人员统计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地点、月下井次数、时间等; ——按部门、区域、时间、分站(读卡器)、人员等分类信息查询功能; ——各种信息存储、显示、统计、声光报警、打印等功能。 4.5 人员定位系统应满足以下主要技术指标:
——最大位移识别速度不小于5m/s; ——并发识别数量不小于80; ——漏读率不大于10-4; ——巡检周期不大于30s;
——识别卡与分站(读卡器)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
4.6 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4.7 人员出入井口和重点区域进出口等地点应安装分站(读卡器)。
4.8 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不容易受到损害的位置。
4.9 主机及分站(读卡器)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 4.10 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4.11 每个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工作时不得与识别卡分离。
4.12 应配备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的装置,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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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电缆和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 4.14 人员定位系统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5 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维护与管理
5.1 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5.2 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5.3 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做好记录。 5.4 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设备、仪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5.5 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5.6 应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5.7 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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