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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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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保护

近年来我国经济繁荣,商业活动频繁,但同时企业的商业秘密也面临着严重的流失。这给企业的竞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正确地认识和对待企业的商业秘密,怎样保护好企业的商业秘密,就成为了当前企业生产、经营与管理当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何谓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就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商业秘密的四个本质的属性 ⑴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这也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客观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这种属性是指“相对秘密”的含义。所谓相对秘密性,就是说商业秘密不是指除所有人以外在国际和国内上绝对的没有人知悉,而是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从积极的角度讲,商业秘密可以为一定限度必须知道的人(或者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这种知悉不影响商业秘密的存在;从消极的角度讲,商业秘密不能为不负有义务的人所知悉。例如美国可口可乐畅销世界已达100多年,但其配方只有10人左右知晓,该配方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秘密。

⑵价值性

商业秘密正是“因其属于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所以价值性是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的特征,主要是指其能为权利人带来显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也就是说能为或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丰厚的利润。

价值包括现实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是承认“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两种情况的,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这种规定是符合国际潮流的,有利于高科技的发展以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这表明,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等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都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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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积极的信息还是消极的信息,只要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不论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失败的试验报告、顾客名单、设计图等,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

不论是继续使用的信息,还是短暂的信息,只要具有有用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5款将“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作为商业秘密,这种标底及标书内容的信息就是典型的短暂的信息。

价值具有客观性,即除所有人认为有实用价值外,还必须在客观上确实具有实用价值。仅仅由所有人认为有价值而客观上没有价值的信息,不能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使经营者获得竞争优势的信息,与此无关的信息,即使由经营者作为秘密进行管理,也不是商业秘密,而可以构成隐私,国家机密等。

⑶新颖性

新颖性也称独特性,是指商业秘密在质量上的特征。如果说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基于市场竞争的角度,那么新颖性则更强调的是商业秘密的技术水准,即新颖性是指在一定的时空内,一定的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不为人知的或少为人知的领先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具有在较长时间内不易被人总结、研究而被知的特点,具有将商业秘密与“公知技术”,“公开信息”进行区别的特点;相反,一般常识,通用信息或者资料,以及根据已有技术和知识能显而易见获取的技能知识,均不属于商业秘密。显然,商业秘密的新颖性,是我们全面、准确把握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确认商业秘密的主要依据之一。

⑷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要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而这种保密措施最终体现为权利人为保护商业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客观措施。权利人必须首先有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主观意识,如果其本身都不将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看待,则无从谈起对商业信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权利人仅仅具有主观意识还不够,还必须实施客观的保密措施,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商业信息控制起来,成为独占状态,法律才能给予保护。而倘若商业信息因没有保密措施而未处于独占状态,则不适合作为权利客体加以保护。

保密措施可以划分为思想措施、组织措施和具体工作措施。思想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重要前提。企业领导层应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用各种方法对职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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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保密教育。组织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内容,指企业建立健全的商业秘密管理体制,安排有关机构和人员,从组织上保障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具体工作措施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保护商业秘密的规章制度,进行保护工作。

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务来看,保密措施要求达到合理的程度就足够了。要求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做到万无一失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的。只要权利人在当时、当地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合理的,就认为其已经尽到了保密义务和合理的努力。而且,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是相对人的义务,只要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客观上能为相对人识别出来,相对人即不应当再实施侵犯行为,所谓的“法律是站在商业秘密权利人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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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义就是如此。

在说明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合理性上,美国法院只要求“在特定条件下的合理性”,不要求采取极端的和过分昂贵的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美国著名的杜邦公司案很能说明问题。1970年美国杜邦公司筹建了一条新的制造甲醇的生产线,建厂房与安装设备同时进行。在已安装部分机器,厂房还没有封顶时,有一天厂房的上空出现了一架可疑的飞机,飞机降落后发现了一名摄影师。于是,杜邦公司以偷拍其设备,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摄影师。被告自始至终拒不承认有人雇佣其偷拍杜邦公司的设备。被告的律师则提出以下理由:(1)、飞机航行的领域是公共领域,任何私人飞行都是不加禁止的。(2)、摄影拍照是美国宪法规定的迁徙自由的内容之一。(3)、请问杜邦公司有没有用实际行动表明其工地不允许他人参观——在厂房上盖起大蓬,装设高射机枪或雷达?法院对前两者做出了肯定回答而对后者做出了否定的回答。但是,法院认为,法律要求企业对其商业秘密采取措施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保密措施如同路边的一道栏杆,只能警告行人“禁止入内”,要求企业为其商业秘密营造一座滴水不漏,能够防范任何不可预测和觉察的产业间谍行为的堡垒,是不现实的。而且,要求原告在一个未建成的建筑物建上屋顶,以保护其商业秘密,将会使原告开销过大,是不合理的。据此,判决摄影师侵犯了杜邦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美国,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使得原告赢得了更大的胜诉机会,甚至在一些判例中,如果原告确实已经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使在执行时有失误而使他人有机可乘,也不妨碍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例如在1983年Syntex Opthahnics Inc v.Noviy一案中,尽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时没有按照其保密制度行事,如忘记在文件上标注“秘密”字样,没有将文件锁在研究部门的柜子中,但法院认为,实施盗窃行为的员工同时也违反了保密义务,厂方的疏忽也不能成为雇员违反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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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借口和理由,因此判决原告胜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4款有着“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规定,该规定表明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保密措施采取了合理标准,是与国际惯例相一致的,我国的合理标准也应当做出与上述其他国家通行的解释相一致的解释。

2、商业秘密的类型

商业秘密包括的范围很广,工业、农业、商业、科技等领域凡与经营有关,并具有经济保密价值的秘密都属于商业秘密。按其涉及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分为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

关于技术信息,国家科委《关于加强员工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指出:经营信息 “包括用人单位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投标标中的方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此外,用人单位的合同格式、经营计划表、价格协议细节、广告方案等也都是用人单位的经营信息。

二、为什么要保护商业秘密

秘者,工商大事也。生死之道,不可不察。得之者,可不战而胜,一本万利;失之者,无疑自我树敌,自掘坟墓。在企业竞争日趋激烈、残酷和复杂的今天,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作用意义就更加重大。

1、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要想立足于变化多端的市场,乃至有很好的发展,就必须要把自己的商业秘密实施很好的保护,以防被竞争对手获取。一旦自身的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获得,企业将面临的是致命的损失,企业的生存将会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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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具有全国影响的广东佛山陶瓷研究所技术秘密被窃案,就涉及几家侵权单位,其中有一个南海松岗特种陶瓷厂梁经理,他用40万元买通了佛山陶瓷研究所的两名职工,为他窃取了该所花费了1300万元人民币,历时8年才开发成功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技术,他们非法获取了有关的技术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原料、配方、模具加工单位等商业秘密,依靠这些情报办起了类似的工厂。致使佛山陶瓷研究所的技术秘密等流失,其市场也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而经济损失也是相当大的。

所以,无论是企业的技术秘密还是企业的经营秘密都应该高度重视,企业的商业秘密都应该实施很好的保护。这样,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得到很好的生存和发展。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流失,企业的生存都得不到保障,更不用说发展了。

2、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制定反竞争战略的需要

企业在确立自己在市场中所处的竞争地位后,就应该制定竞争战略。这是任何一家企业都应该要做的。因此此时任何一家企业都要对企业所处的行业环境,竞争对手和自己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经过综合分析以了解企业的外部机会和威胁,内部优势和劣势。此时任何一家企业都会作为别的企业的竞争对手而存在,自身的优势和劣势都会倍受竞争对手的“关注”,而这些优势和劣势也就是自身的商业秘密,如果不采取保护措施,就会被竞争对手得到。竞争对手就会采取针对本企业的竞争战略。而我们自己企业这时就要制定反竞争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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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要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企业的优势就是企业相对竞争对手而言所具备的资源、技术、产品等方面的特殊强势因素,这些因素的信息就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企业的战略强大;有关键领域的技能和专门技术的支持;财务状况好,充足的财务资源支持业务的发展;有较强的产品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的专利;工艺设备先进,生产能力成一定规模,产品质量优于竞争对手;有高素质的管理者和生产者,企业团队富有活力等方面的信息。企业的劣势主要指严重影响企业经营效率的资源、技术能力、设施、管理能力、营销水平等限制因素和不利特征,需要企业在相应的方面进行自我变革。竞争对手会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整理,将会明白本企业的实力,进而制定针对本企业的竞争战略。本企业就需要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就要制定反竞争战略。

3、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竞争制胜的法宝

企业参与着各种各样的市场竞争,如果不保护好自身的商业秘密,要想竞争制胜是很难想象的,绝大多数结果都是吃败仗,总是败兴而归。企业的竞争是一个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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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的过程。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只有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使之不为竞争对手获得,才能在这个复杂的,多变的市场竞争中制胜败。

例如:河南省某县化工总厂曾花了40多万人民币买来一项新型化学制品的专利权,由于国内只此一家生产,产品极为畅销。然而该县另一家乡镇化工厂趁化工总厂扩大生产,广招员工之际,派出厂里两个技术员混进总厂,3个月后这两个人拿到新型化学剂料的全部生产配方和业务技能,借故辞职,回到乡镇化工厂。不久以后那家乡镇企业果然推出了相同的产品,成为县化工总厂的强劲的竞争对手。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这家化工总厂没有对其核心的技术秘密进行很好的保护,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致使竞争对手趁机而入,也是自己造就了竞争对手,当然也很难在市场竞争中制胜。

4、利用和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明确评估和保持市场竞争地位,正确制定市场竞争谋略的需要

当今企业,都处在竞争瞬息万变、更加激烈复杂的环境中。企业竞争是一个动态过程,它会因为时间、地域、竞争对手和用户的不同而产生变化。每个企业,在竞争瞬息万变、日益复杂激烈的动态过程中,依据什么才能评估、确定自己的市场竞争地位呢?要正确评定企业的市场竞争地位,只有靠详实可靠的竞争情报,而这些竞争情报中商业秘密又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竞争情报对企业就极为重要,就需要实施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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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就会被竞争对手打

美国著名的市场专家科特勒,根据各企业在同行中所处的地位,将企业分为市场领先型,市场挑战型,市场追随型和市场补缺型四种不同的类型。市场领先型的企业,应该通过良好的防御和进攻策略来保护现有市场的份额,并在次基础上寻找新的需求,以扩大市场份额。市场挑战型企业,应该集中优势向竞争对手发起进攻,以迅速达到自己的目标。市场追随型的企业,其营销目标就是盈利,而不是市场份额。因此要把主要精力放在仿效市场领先型企业上,为商品消费者提供相似的产品和服务,以保持高度稳定的市场份额,为向市场挑战型企业过渡而创造条件。市场补缺型企业,应该根据实力,寻找一个或者多个,安全且有利可图的市场补缺基点,增强企业生存的机会,以便等待时机向市场挑战型企业过渡。这四种类型的企业在制定自己的市场竞争谋略的时候,要依据竞争情报,其中很大部分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企业要很好的利用商业秘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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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有力的武器。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为竞争的对手所得,以免企业现有好的竞争地位失去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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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企业生存和市场竞争的保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商业秘密是至关成败的关键性因素。公司秘密一旦落入对手,可能置公司于死地。员工跳槽、客户档案一旦被窃,等待你的将是痛心的流血。保护好商业秘密能给企业带来财富。因此,我们应该正确的对待商业秘密,对其实施很好的保护。

三、怎么样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怎样才能保护好商业秘密呢?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从自己熟悉的知识领域出发,其答案是多种多样的。我认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途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对内进行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⑴企业内因的泄密途径

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人才流动。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俗称跳槽)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2)、兼职工作。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会造成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3)、牟取私利。一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牟取一己之私利,违背基本的道德原则故意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4)、接待参观。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5)、离退休职工被另一个单位聘用。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退休后,被其他企业和单位聘用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从中牟取私利。(6)、发表学术论文。

⑵企业对内进行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

针对以上的泄密途径,企业对内应该采取以下的保密措施。

公司在硬软件上可以做出的保密措施:(1)、在硬件措施上,公司可以采取下列的物理性保密措施:A、保存商业秘密的地方有警卫、围墙;B、保存商业秘密的文件应该上锁;C、使用商业秘密的地方与没有使用商业秘密的地方隔离,并予以隐蔽或者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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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围墙,并有机密之类的标记;D、展示假的内容;E、含有商业秘密的电脑终端机硬件容器标示专有机密。(2)、在软件措施上,所有人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A、指定完成公司的所有保密程序的特定监视人;B、监视人员必须先确定哪些信息是商业秘密;C、监视人员应当熟悉公司每日的运作方式和安全系统,并知道应当采取的步骤;D、监视人员应当是熟悉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法律顾问。

对公司员工的保密要求:(1)、公司应当与员工订立保密契约以及营业禁止契约;(2)、公司应当将属于商业秘密的特定信息告知员工;(3)、对于员工所发表的演讲、著作内容是否有商业秘密进行调查;(4)、以安全手册等书面方式记录公司的商业秘密政策;(5)、让员工了解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并随时提醒其保守秘密的义务;(6)、录用员工时应向其强调商业秘密的存在,离职时应再次强调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并要求其出具书面保证不泄露商业秘密;(7)、限制员工在商业秘密的限制区域之外谈论商业秘密;(8)、将商业秘密分为多个部分,分别由多个员工管理,尽量不让一个员工知悉全部的商业秘密;(9)、接近秘密必须经过公司特许,且对于接近人员应做好书面记录。

商业秘密本身的保密措施:(1)、储存商业秘密的软件应当设定密码并每日更新;(2)、在传送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容易泄密时,应当改变传送的频率;(3)、含有商业秘密的垃圾应当销毁,以防竞争者从中获得商业秘密;(4)、确认申请专利权著作的内容不包含有商业秘密。

2、企业对外进行的商业秘密的保护 ⑴外因被侵犯商业秘密情形

①盗窃。内部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商业秘密;外部人员非法直接进入企业盗窃商业秘密;混入公司盗走技术(如假扮搬运工);利用窃听手段,截获商业秘密;从计算机软件中窃取商业秘密。②利诱。高薪收买竞争企业内部人员跳槽,带走商业秘密;高薪招聘离退休人员获取商业秘密;高薪利诱收买竞争企业内部人员,获取商业秘密;色情诱惑竞争企业内部人员,获取商业秘密;③ 威逼胁迫。以他人隐私相胁迫;以家人安危相威胁。④欺骗的手段。以技术合作名义窃走技术秘密;以签订优惠合同为诱饵套取情报。⑤金钱收买、雇用其他人。向打字小姐买信息;收买拾荒者搜集竞争企业的工业垃圾;收买拾荒者搜集竞争企业的废纸来搜集商业秘密信息。⑥ 参观活动。以技术合作名义参观搜集情报;利用考察和参观机会搜集情报。

⑵企业对外进行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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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以外的人员的防范措施:①有监视荧屏限制无关的人员进入有商业秘密的地方;②留下来记录;③来访人进入公司须有人随行;④限制竞争者进入公司;⑤尽量限制参观工厂,如果参观工厂应限制在商业秘密以外的地方;⑥禁止来访者录像或者摄影;⑦拒绝回答有关商业秘密问题;⑧公司应该对所有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告知其为专有信息,避免他人因不知情而泄露;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应多订立保密契约。

3、相关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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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类型。第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其第2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6条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应权利人请求并由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第7条违反本规定第3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第8条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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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刑法》第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⑷《合同法》第43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⑸《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做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员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⑹《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要求。用人单位也可按规定要求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向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4、进行相关的制度保护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制定相应的制度:(1)提高认识,强化教育;健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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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完善管理。(2)物理防范,内部监控;文件管理,废弃处理。(3)匿名采购,守口如瓶;新闻审查,交往把关。(4)不断改进保密技术;保护装置,一拆即散。(5)保护技术,提供半成品;合同保护,违者赔偿。(6)注册商标,抢占市场;灵活机动,专利保护。(7)员工就业,签订保密合同;员工“跳槽”,竞业限制。(8)合作开发,共同保护;遭遇侵权,诉讼保护

[10]

总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关键的还是企业自身,只有企业意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切实保护好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才会减少,企业才能保持好自己市场竞争地位和良好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1] 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2.374-375

[2] 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30-233 [3] 杜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J].现代法学,2000(1):82

[4] Barndt JE Jr. User-directed 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Westport: Quorum Books, 1984:180

[5] Hohhoff B,Prescott J. Competitive Intelligence Review.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ISSN.58

[6] 陈琦伟.国际竞争论[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226 [7] 王长远.企业竞争学初探[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430

[8] Porter ME. Competitive advantage. New York: Free Press, 1985.557 [9] 罗玉中,张晓津.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中外法学,1999(3):18-130 [10] 张玉瑞.商业秘密运用和保护200 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154

致谢:

在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李建明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同时也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给予我很多指导和帮助。在他耐心的指导下和自己的努力下,才得以完成我的毕业论文,在此对李老师表示十分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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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完善管理。(2)物理防范,内部监控;文件管理,废弃处理。(3)匿名采购,守口如瓶;新闻审查,交往把关。(4)不断改进保密技术;保护装置,一拆即散。(5)保护技术,提供半成品;合同保护,违者赔偿。(6)注册商标,抢占市场;灵活机动,专利保护。(7)员工就业,签订保密合同;员工“跳槽”,竞业限制。(8)合作开发,共同保护;遭遇侵权,诉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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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关键的还是企业自身,只有企业意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切实保护好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才会减少,企业才能保持好自己市场竞争地位和良好的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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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在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李建明老师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同时也牺牲了自己的休息时间,给予我很多指导和帮助。在他耐心的指导下和自己的努力下,才得以完成我的毕业论文,在此对李老师表示十分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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