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为依据,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对未按本暂行规定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行为,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生《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按照该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创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基础上适当提高,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其他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略) 附件2: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暂行费率表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表
项目类别 费率(%) 备 注
工业建筑 厂 房 单 层 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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