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86号令)
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 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是指向社会 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 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办法所称的认定,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或者 标准实施的评价和承认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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