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提高构建和谐能力,努力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氛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应自觉适应以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把增进党内和谐作为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真正落到实处。一要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能否实现和谐的决定性因素。增进党内和谐,最根本的就是要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应积极探索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方法和程序,使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等各项民主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组、机关党委的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推动党内民主决策;积极探索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党员领导干部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广大党员与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相互监督的措施和办法,使党内民主监督的制度和机制愈益完善。通过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在机关形成生动活泼、富有生机的和谐局面。二要着眼于增进党内和谐建立健全党内管理机制。一方面应突出规范有序的原则,坚持“从严治警、从严治院”的方针,严格依据党内的规章制度加强党内管理,推动党内生活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应彰显充满活力的原则,增加党内管理中的民主,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同时,针对新形势下党员的特点,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改进管理手段,使党内管理通达灵便、高效快捷。通过健全规范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党内管理机制,使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秩序与活力相统一的基础上实现和谐。三要按照党性原则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和谐,决不是在党内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必须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作为促进党内和谐的思想武器来运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敢于正视问题、揭露矛盾、动真碰硬。特别是对影响党内团结、妨碍党内和谐的各种不良习气,必须理直气壮地进行批评和斗争,决不能任其泛滥。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使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共同维护党性原则的基础上达成高度的团结和谐。
(五)提高党内监督能力,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腐败问题是破坏党内和谐的消极因素。增进党内和谐,必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加大力度。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积极推进制度建设和创新,抓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形成齐心协力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局面;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加大对腐败多发易发部位和领域的监督,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要提高党内监督能力,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以不准领导干部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私利、循私枉法为重点,狠抓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有关规定的落实。二是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纪律监督。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做到审判权、执行权行使到哪里,纪律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使纪律监督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不让以权谋私者有机可乘,不让贪赃枉法者有利可图。要完善监督组织体系。开展纪律监督要有组织上的保障,对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重点对象进行事前、事中监督,要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来落实。三是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要认真排查群众举报和工作中暴露出来的线索。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要认真接待,及时登记、报告;对有实际内容和具体线索的要及时初查。经过初查,构成违纪的要立案查处。必须切实做到有举必查,有查必果,决不能有案不查,瞒案不报。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使广大干警自觉地按照党纪政纪国法约束自己,按照廉政准则规范行为。通过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从根本上铲除破坏党内和谐的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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