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事审计的人员资格认定
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有三个核心组成部分: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实施标准化计量规则的能力(即职业中的谨慎)。因此,对只从事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等会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我们可以仍然沿用以前的考试方式,但对于从事审计业务的注册审计师我们还要考核其自身的道德水平、信用水平。考察其是否具有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素养。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专业会计师组织ACCA表示“会计执业道德体系将被列入2007年ACCA资格认证的考试大纲”。我国也应加紧制订相关规则。
2.收费制度
我国目前审计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人虚拟化,委托人的虚拟化使得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 审计委托关系也扭曲为注册会计师接受经营管理者的委托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审计, 并接受经营管理者支付的审计报酬。从而对审计单位的独立性产生了巨大影响。
(1)鉴于法国的做法建议将虚拟化的委托人转化为真实的审计委托人——“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见下图)。这个机构的具体工作包括:接受企业委托聘任合适的事务所, 并按照相关主管机关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审计费用和手续费; 聘请适当的事务所并签定契约、接受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支付审计费用; 将审计报告转交给企业; 全面协调各相关监管部门工作。这样, 审计关系主体三方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保持了独立性, 事务所避免了来自被审计单位由于审计收费金额而产生的压力, 可以有效解决或有收费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问题研究》课题组,2005)。
(2)在收费标准上,可实行双轨定价政策,即事务所的收费标准与上市公司的付费标准相分离。对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应体现信誉机制的作用,信誉高的事务所享受高收费,信誉低的师事务所只能获得低收费。对上市公司的付费标准采取统一定价。同时考虑借鉴国际惯例, 以审计工作小时为基本依据来制定全国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 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事先预测出工作量和不同级别审计人员的配备需要, 并根据不同级别人员的小时收费标准, 来决定最终的审计费用。
3.行业监管和处罚
目前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政府部门有财政、部门和证券主管部门。为使政府监管部门充分履行其职责,应借鉴法国审计体制,改变监管职能交叉状况,将审计行业的监管权集中于一个部门,以此来提高监管效率。一方面要制定或修订法律、政令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职业行为,另一方面要不断修正和完善自律化管理的规则和方式,进一步提高自我监管的效率。为检查审计业务质量、监督会员遵守职业规则的情况,制定一套较完整的办事程序,以维护行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行业处罚方面,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操作性不强。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中对注册会计师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审计实务中, 由于法律责任缺乏具体界定的依据、起诉主体法律规定不明确、诉讼起点太高、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处罚避重就轻等原因而导致了审计人员没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应承担的责任。这降低了审计人员所承担的与获取审计费用相关的审计风险,即审计人员审计收费的法定权利和其承担的风险不对等。这种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审计人员在审计市场中享有完全的法定权利, 而不承担与之对应的完全的法律责任。
因此我国可借鉴法国的做法,将法律法规制定得更加清楚具体,而不仅仅只给定一个大方向。只有越具体才越有约束力。在中国现行体制下需要较多的具体规定, 一般性的法律道德准则有可能被空洞和表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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