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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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作用的机制。要适应民族地区法院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要求,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完善对人才的激励和考核监督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用好人才的机制。在此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行符合民族地区法院实际的法官定额制度、法官遴选制度、法官助理制度、书记员单独序列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三是既要培养本民族人才,用好现有人才,又要大胆引进外来人才。引进外来人才实际上就是招天下英才为我所用,这既可以缩短民族地区法院人才的培养周期,也有利于改善法官队伍的人才结构,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为此,必须不断完善有利于吸引人才的政策措施。在引进人才的同时,还要抓紧培养民族人才,用好现有人才,这是民族地区法院审判事业兴旺发达的基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人才的培养是需要时间和投入的,不可急功近利,要有战略眼光。要按照推进民族地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进程的要求,选贤任能,发现、选拔和使用好现有人才,充分信任、诚心支持他们的工作,为他们提供尽可能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能够安心法院工作,干好审判事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也用适当的待遇留人。用好现有人才,还能对未来人才起到示范作用,对外来人才起到感召作用。
(四)以求实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审判权运行新机制。古人说得好: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民族地区法院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既要注重法官素质的提高,又要发扬求实创新的精神,逐步建立相对科学的审判权运行新机制,从而为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是要建立法官动态管理新机制。要根据民族地区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及相关标准确定审判岗位数量,并通过严格的考试与考核,选任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由那些相对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职业自律意识强的优秀法官行使审判权。同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审判岗位的候补人选,实行科学评价、定期、动态管理,形成必要的岗位竞争压力,并通过法官考评机制把那些考评不合格的人员淘汰下去,及时地把具有候补资格的优秀法官补充进来。
二是要建立制约审判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法院现有的监察机构和审判监督机构在监督制约审判权行使方面带有相当大的被动性和偶然性,监察机构游离于审判程序之外,只对人不对案件;审判监督机构身处审判程序之中,只对案件不对人。这样,就使审判权的监督制约出现结构性失位,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种权威性的(直接对院长负责,代行院长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问题的权力)、主动性的(通过院长监督程序的主动进行而不仅仅是通过当事人申诉来发现问题)、监督法官和监督案件一体化的监督机构,从而实现对审判权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并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程序,以审判责任制约审判权,保证审判责任的落实。这一点在目前法官职业化起步阶段到相对成熟的职业化阶段的过渡时期是非常必要的,应该说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三是要建立审判流程管理新机制。通过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微机联网,运用案件流程管理软件对案件从立案到归档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管理,保证案件流程的各个环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四是要建立严格的法官考评机制。通过旁听庭审、阅卷、了解当事人等方式对法官的审判作风和审判业绩进行考评,并把考评结果与法官的职务晋升、等级评定结合起来,使之能够与法官的阶段性职业能力素质水准更为吻合,并为法官动态管理提供依据。
五是要建立法院内部管理新机制。法院的内部管理必须凸显法官的主体地位,这就要求:(1)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分离。突出行政管理的服务功能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制度运行逻辑,淡化审判管理的行政化色彩。(2)法官享有案件的审理权与判决权。审判工作是一种亲历性活动,因此,打破现行等级裁判体系,实现审理权与判决权一体化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相当的过程。(3)法官职务序列与其他职务序列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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