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的考察和协管力度,认真协助地方党委,严格按照《法官法》的规定选配好下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要选好配强“一把手”,确保国家审判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的优秀法官手中。
三是要大力选拨优秀年轻干部进入领导班子,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活力。要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拨到法院领导班子中来,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当重任,使他们在实践锻炼中不断提高水平,增长才干。
四是要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努力保持后备干部的数量、质量和活力。在加强法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增强党的领导观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对队伍建设的部署和决策,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法官队伍的职业化进程。
(二)以提高素质为目标,大力开展法官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是关键。法官素质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一是法官作为普通公民的素质,这主要由基础教育、社会和家庭环境与社会实践共同决定,优秀的公民素质应当是成为法官的前提条件。二是作为法官的职业素质,即内化于自身反映于职业实践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等素质。法官职业培训的主要任务就是提高法官的职业素质。由于民族地区法官的学历层次不高,专业知识水平有限,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着眼目标,立足实际,大力开展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的法官职业培训工作。具体而言,其培训的层次和功能可划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对未达到《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法官,统一进行学历教育、基础法学培训,努力完成法律本科学历教育的扫尾工作。
第二,对具有本科以上法律学历,且具有一定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进行专项培训,增强其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注重培养其驾驭审判活动、自由裁量的能力和填补法律漏洞的能力,以应对新时期出现的新类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培养高层次专家型审判人才。
第三,对初任法官进行上岗培训,对晋升职务的法官进行晋级培训,增强其司法理论和实务操作能力,以便其适应和胜任审判工作。
第四,将定期培训与专项培训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最高法院提出的“每位法官三年内最少参加一个月培训”的目标。要使这四种层次不同、功能各异的教育培训得以发挥效能,必须建立一整套目标清晰、定位准确、实施便捷、奖惩有度、激励有方、保障有力的法官教育培训机制,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以保证教育培训目的的实现。
(三)以选贤任能为已任,坚定不移走“人才强院”之路。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实现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都是人。”这一科学论断充分揭示了人力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民族地区法院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更要认清人才匮乏的严峻形势。作为法院领导,更要有识才之智、容才之量、育才之心、用才之艺,高度重视人才,大胆选贤任能,努力走出一条“人才强院”的路子。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党管人才与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关系。党中央在提出人才强国战略的同时,提出了党管人才的原则,这是党管干部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党管人才主要是宏观管理,综合协调,管大局、管战略、管政策。要尊重人才的成长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真正把两者结合起来,做到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实践证明,人民法院的干部、人才工作,必须在这个大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否则,离开党的领导必然导致混乱,不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必然一管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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