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法律体系有待于完善。《刑法》第315条对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列举的四种情形之外,没有设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分析,四种情形以外的行为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监狱与罪犯之间的这种强制与被强制的矛盾十分尖锐和复杂,极少数顽固犯无时无刻不在寻找破坏之机会,图谋新的破坏方法,他们自恃法无明文规定,公然打起了法律的擦边球,存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频繁违规,公开抗拒改造的现象。
四、 对破坏监管秩序行为进行打击的建议
如何打击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在理
论界有广泛的讨论和争议,笔者从一名基层工作者的角度略列几点,以供参考:
1、进一步加强监狱民警的法制教育,提高诉讼意识,
使依法治监的理念深植人心。民警要扬弃旧的执法观念和手段,并重执法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教育罪犯有理、有利、有节,打击罪犯合法、合理、合情。监狱可以将实践中的各类破坏监管秩序犯罪行为加以提炼总结,制定处置预案进行推广,提高民警对各类事件和各类罪犯的应变能力和处置水平,切实做到依法、依程序、有效管理教育罪犯,防止走两面个极端。
2、进一步加强监狱民警的证据意识和现场意识。监狱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全面监控监狱各个部位,确保信息畅通,狱情清楚。对重点嫌疑对象和反改造尖子要加强日常考核,形成各种客观反映其改造表现的材料,对其中属于犯罪证据的可向狱侦科提供,专门备案,依法固定,妥善保管,为今后的打击处理做好基础性工作。
3、进一步加强法律意识。为确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建议有关部门通过立法程序将下列行为一并列入破坏监管秩序罪:
行为之一:破坏警戒设施。破坏警戒设施就是破坏了监狱的“物防”,构成对监管秩序的直接威胁。对于那些企图通过破坏警戒设施来达到搞乱监狱的罪犯,应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处理。
行为之二:冲击办公场所。民警的办公场所为监狱正常运行必不可少之设施,如果罪犯冲击民警的办公场所、甚至砸毁办公用品,应属破坏监管秩序之情节。
行为之三:散布虚假消息,造成犯人恐慌。在正常的管理状态下,即使罪犯散布虚假消息一般也不太可能造成犯人恐慌。但如果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社会动荡,任何对罪犯不利的虚假消息都会使犯人恐慌,因而威胁监管秩序。
行为之四:、破坏劳动工具、劳动设备和故意浪费生产原辅材料及产品。工具、设备、原辅材料、产品,与罪犯日常改造密不可分,也是监狱管理投入精力较多的方面,因此要在法律上明确破坏劳动工具、设备,生产产品和原辅材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使罪犯不敢破坏,确保监狱劳动改造罪犯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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