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表中可以看出:长安汽车(股票代码:000625)2000年年报“预提费用”总额为1.42亿元(其中销售补偿费为0.68亿元,占48%),2001年年报“预提费用”总额为4.28亿元,(其中销售补偿费为3.33亿元,占78%),2002年长安汽车前3季度累计计提3.06亿元的销售补偿费,第4季度冲回前期预提销售补偿费4.09亿元,即长安汽车2002年第4季度未提任何销售补偿费,冲回的4.09亿元中包括2001年度确认的销售补偿费1.03亿元。这也引发了2003年6月,以”漫天飞雪“和”和讯飞草“等网民的质疑,致使长安汽车2003年6月4日、6月10日股票交易的两次停牌。两次停牌后,长安汽车的销售补偿费在预提费用中的比率有所降低,但长安汽车在2004年中期报告中“预提费用”总额为5.13亿元,(其中销售补偿费为2.08亿元,占40.5%),2004年年报”预提费用“总额为5.51亿元,(其中销售补偿费为2.37亿元,占43%),销售补偿费占预提费用的比重仍然相对较高。
根据长安汽车董事会2002年年报及相关澄清公告,所谓销售补偿费主要包括产品降价补偿和销售回款奖励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提销售补偿费的目的是适应销售环节降价损失对企业业绩波动影响。当足够证据证明,原准备数额明显超出可能支出时,将部分准备转回本无可厚非。但是长安汽车在2002年第二次公告中称,“2002年的销售形势已经明朗,不需再提销售补偿费”。就不应该在第四季度将前三个季度计提的销售补偿费冲销,倒是应该为2003年度可能发生的降价计提销售补偿费。此外,我们从报表中可以得到,长安汽车2000年、200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均在6%左右,2002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25%,过去3年平均为12.5%,达到了中国证监会2002年7月规定的增发新股条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如果长安汽车不在第4季度冲回前3季度计提的销售补偿费,或者说,长安汽车第4季度的利润如果没有大幅度增长,则难以满足增发新股的条件。从会计核算角度看,当长安汽车将巨额准备冲回以增加2002年年报利润总额,达到了中国证监会200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规定的增发条件时,引发系列争论当属正常现象。
IAS规定,只有当以下条件满足时,才应对准备予以确认:①企业因过去事项而承担了现时义务或推定义务;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要求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企业;③该义务的金额可以可靠地估计。如果这些条件没有满足,不应确认准备。长安汽车冲回巨额销售补偿费在2002年年报中未详细说明冲回依据,两份澄清公告也语焉不详,其季报会计估计与年报实际相去甚远,未履行重要会计信息及时披露国际惯例。
在长安汽车2002年年报补充说明中,长安汽车在2002年第四季度冲回计提的销售补偿费4.09亿元,占当年利润的36%。与其他公司不一样,长安汽车2002年第四季度冲回的计提只有1亿元是上一年度的,其他大部分是2002年前三个季度计提的销售补偿款。也就是说,长安汽车很大程度是在重新调整当年的利润。当然,对于汽车行业来说,计提销售补偿费是惯例,长安汽车对于计提和冲回也又各种解释。虽然会计处理方法之间很难判断孰优孰劣,但不同方法之间的选择却客观上产生了利润调节的作用,因此,可以把长安汽车的销售补偿费计提称为盈余管理。
长安汽车利用会计估计,通过巨额计提“预提费用”中的“销售补偿费”形成秘密准备,为达到修订后的新配股条件又巨额冲回秘密准备与哈药集团通过计提“应付工资”等形成的秘密准备的事实证明,我国资本市场上计提秘密准备的现象存在。《企业会计制度》关于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的政策规定,因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措施配套,计提秘密准备以调控企业利润的案例还会发生,这降低了此项政策的权威性,也给监管部门提出了“如何判断和处罚通过秘密准备操纵企业利润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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